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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不可或缺的法官内心确信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11-25浏览:2305下载296次收藏

长期审判实践证明,裁判文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第二,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志;第三,考察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第四,指导审判业务不可缺少的案例;第五,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六,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第七,宣传法律的生动教材;第八,国家的重要专业档案。既然裁判文书如此重要,作为法官必须高度重视。当前裁判文书中证据的认定和论理部分,普遍存在较多问题。要将这两部分表述好,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研究一下,在我国尚未正式确立,而法官依法所作出的判决都离不开它的作用的一种西方法律制度——自由心证制度。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最早提出“自由心证”一词的是法国杜波尔。法语为“system de preuves ou del intime convictin”,所以又称“内心确信”。“自由心证”的汉译来源于日本,日本明治二十三年(1890)制定的《民法·证据篇》中最早使用“心证”一词。最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是法国。1791年1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杜波尔提出的法案,发布法令,明确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心证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心证详细规定:“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在他们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继法国之后,欧洲各国立法也相继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如1865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892年俄国《刑事诉讼条例》。日本于明治九年(1876年) 采行自由心证制度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  

由此可以看出,自由心证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具体约束规则,完全由法官凭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加以判断;二是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自由心证所依据的不再是少数事先已规定好的标准,而是范围更广的关于我们可能会因之改变意见的具体情况的标准。这些标准都具有客观性,包括逻辑和概率标准、自然规律标准、人类行为标准及其他普遍真理标准。  

在崇尚人性和否定封建法定证据制度中不合理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方面,自由心证原则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由于自由心证在大陆法系国家确立初期将如何评价证据、认定事实完全委于法官自由裁量,而且任由法官秘密进行,结果导致一些法官主观随意地、片面裁量,违背法定自由心证原则探求实质真实的立法意图。由此引发来自各方面的众多批评。因此,二战以后,大陆法系各国对原来的自由心证(称为传统自由心证)作了必要的限制。如法国法律有两项规定:一是法官必须对其决定作出解释;二是法官形成心证所依靠的证据必须是依法取得的,而且不侵犯辩方的权利。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55条明确规定:“判决应当写明理由”。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同时,又补充规定“作为法官心证根据的理由,应在判决书中证明”。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310条规定“有罪判决书,分别情形,记载下列事项:(1)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其认定之理由。(2)对于被告有利之证据不采纳者,其理由……”。此外,其它国家也对自由心证的机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从而赋予了自由心证新的含义(称为现代自由心证或称心证公开)。由此表明,心证制度经历了传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个时期。  

二、对法官内心确信的定义  

法官的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是指法官独立的、自由的,在不受他人影响,不受外力干预的情况下,通过对各种证据的判断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形成信念,心证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叫做确信。这里的“自由”并不是“任意”,绝对不是说一个法官可以“自由”(任意)地进行判断,而是说一个“自由的法官”所进行的判断。①法院审理案件坚持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讲的事实当然应该是真实的事实,但由于受时间、地域或者其他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事实的认识无法达到哲学意义上的客观真实,法官只能通过间接的方法,来判定案件事实,即认定事实,所认定的事实为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难免有差距,因此法官这种通过证据的判断来认定事实,就是法官的内心确信,法官对事实的确信不是都达到百分之百,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当然以追求真实性为目的,但这个真实性不是绝对的,它带有相对性。  

三、公开法官内心确信  

现代自由心证又称心证公开,既可充分发挥法官主观创造性,又可预防其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虽未确立自由心证制度,但对法官内心确信的公开,已以司法解释为形式予以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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