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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完善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11-25浏览:2124下载133次收藏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的基本原则往往表征着该法律的内在精神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立法指导思想,正确把握基本原则不仅有助于弥补立法的局限性,而且对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和审判实践有广泛的指导意义.但我国现行规定内容庞杂、标准不统一、缺乏应有的内容和适用性,无论从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民事司法救济程序的内在要求,还是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国际通行诉讼理念相吻合都存在问题。  

本文拟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和特征,探讨确立和识别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为完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提供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反思  

1、标准不统一、基本原则范围宽泛  

将一些不符合基本原则的内容纳入第一章中,实际上降低了基本原则的地位、有堆砌之嫌,不能发挥基本原则的积极功能。表现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混淆。单抽象就内容而言两者很难区分,但制度是体系化,系统化的行为规则,以规范性具体性﹑可操作性为特点,他的功能重点在于规制诉讼主体的行为。而基本原则的特点正如前文所述具有抽象概括性,而不具操作性,因此二者有质的区别。再者,一般原则与基本原则的混淆.虽然都称为原则,但二者有不同的效力和意义,一般原则只能适用与某个阶段,对该阶段具有指导意义。所以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很多但真正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几个。  

2、基本原则缺乏应有的内容和适用性  

基本原则是其它制度、规则的基础,决定着其他制度、规则,同时基本原则也需要其他制度﹑原则的支持和丰富,以保障基本原则的真正实现。但由于内容的局限性又缺乏具体制度规范的足够支持,造成基本原则空洞化,使基本原则名不副实,也与世界各国通行原则相差甚远。许多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冲突,不符合基本原则的实质,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上。  

3、一些重要原则的缺失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诸多基本原则,但有关公平、效益、信用的重要原则我们还没有确立为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世界民事诉讼领域已被实践证明的有益成果,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确立的,有着深深的国家干预的烙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加强,基本原则体系在剔除不适格的成员时,也要加入符合基本原则内涵的新原则,以回应经济体制和诉讼理念的转变。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重整  

1、统一基本原则的标准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所以存在缺陷与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确立和识别基本原则的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确立与界定基本原则,应当结合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从三个方面去衡量:1、内容具有根本性,效力贯彻民事诉讼始终。这既是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也是区别基本原则与非基本原则及具体规范的根本标志。2、普遍的指导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有约束力,能从宏观上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明方向,而不是某种具体的行为规范。3、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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