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几点思考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没有执行,就没有结果。“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所以要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保证反腐倡廉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对于我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而言,自上而下都非常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形成的反腐倡廉制度就有近20个,内容涵盖了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决策、干部廉洁从政、权力民主监督、责任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然而,系统内个别单位和个别人依然把制度作摆设、视制度如儿戏,存在向企业“吃、拿、卡、要”,滥用审批权、用人权、处罚权,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因此如何树立制度的权威性、增强制度的震慑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就显得十分迫切。笔者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有责任,更有义务就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这一课题进行探讨。
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差的表现形式
1.执行人“不”执行、“乱”执行。当前,我们系统内个别单位和个别人,或是把制度当“摆设”,满足于照转、照抄、照搬,简单的理解,被动的执行,把印发规定、开会布置等同于落实,停留于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而未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或是搞“弹性”操作,对易循的执行得紧、对难循的执行得松,对自己有利的执行得紧、对自己无利的则执行得松,合“口味”的执行得紧、不合“口味”的则执行得松,要求下级执行得紧、上级却执行得松,要求基层执行得紧、机关却执行得松,上级强调时、领导检查时、出了问题时执行得紧,平时执行得松;或是搞“变通”,别出心裁另搞一套,以强调单位特殊、人员特别为由,把制度变个“法子”执行,遇到“棘手”问题,就绕开制度,搞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
2.制度本身“不”实际、“不”严密。我们系统内一些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造成制度执行力不高的重要原因。有的制度在整体设计上,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简单,制度之间缺乏连贯性、系统性,这样的制度不便于操作,必然会给制度本身造成操作障碍;有的制度存在漏洞,严密性不强、存有盲区和死角;有的制度能“定罪”无“量刑”,只规定“不准”和“严禁”,但没有明确违反“不准”和“严禁”如何处理,即使处理,也找不到令人信服的制度依据;有的制度主体不明,责任不清,致使部门横向之间、干部上下之间互相推卸责任、推诿扯皮,问题得不到处理,责任得不到落实,“板子”打不到具体人身上,制度最终丧失威信。
3.制度监督“不”到位、“不”自觉。从监督主体看,有的干部或专职监督人员缺乏责任感,监督意识薄弱,不主动监督;有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强,食品药品监管专业知识不精,不会监督;有的自身建设不够过硬,过分注重自我保护,不敢监督;有的“老好人”思想作崇,加之对监督者保护措施不力,不愿监督。从监督客体看,有的干部认识模糊,认为监督是组织上对他不信任,甚至认为是某某人和他过不去,不让监督;有的干部自我监督缺位,认为自己觉悟高,业务精,能力强,不会出差错,不需要监督;有的权力观错位,怕监督失去权力“吃不开”,不愿意接受监督。
4.制度查处“不”追究、“不”公正。对思想不重视、执行不严格、甚至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时没有从严查处。有的睁只眼闭只眼,对不违反大原则、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等吃点喝点、玩点乐点的“小毛病”,认为是人之常情,“小节无害”,多抱观望的态度,造成部分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的能瞒则瞒,能捂则捂,瞒不住、捂不了,就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不了了之;有的因人而异,不一视同仁,搞区别对待,双重标准,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对于我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而言,自上而下都非常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形成的反腐倡廉制度就有近20个,内容涵盖了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决策、干部廉洁从政、权力民主监督、责任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然而,系统内个别单位和个别人依然把制度作摆设、视制度如儿戏,存在向企业“吃、拿、卡、要”,滥用审批权、用人权、处罚权,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因此如何树立制度的权威性、增强制度的震慑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就显得十分迫切。笔者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有责任,更有义务就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这一课题进行探讨。
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差的表现形式
1.执行人“不”执行、“乱”执行。当前,我们系统内个别单位和个别人,或是把制度当“摆设”,满足于照转、照抄、照搬,简单的理解,被动的执行,把印发规定、开会布置等同于落实,停留于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而未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或是搞“弹性”操作,对易循的执行得紧、对难循的执行得松,对自己有利的执行得紧、对自己无利的则执行得松,合“口味”的执行得紧、不合“口味”的则执行得松,要求下级执行得紧、上级却执行得松,要求基层执行得紧、机关却执行得松,上级强调时、领导检查时、出了问题时执行得紧,平时执行得松;或是搞“变通”,别出心裁另搞一套,以强调单位特殊、人员特别为由,把制度变个“法子”执行,遇到“棘手”问题,就绕开制度,搞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
2.制度本身“不”实际、“不”严密。我们系统内一些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造成制度执行力不高的重要原因。有的制度在整体设计上,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简单,制度之间缺乏连贯性、系统性,这样的制度不便于操作,必然会给制度本身造成操作障碍;有的制度存在漏洞,严密性不强、存有盲区和死角;有的制度能“定罪”无“量刑”,只规定“不准”和“严禁”,但没有明确违反“不准”和“严禁”如何处理,即使处理,也找不到令人信服的制度依据;有的制度主体不明,责任不清,致使部门横向之间、干部上下之间互相推卸责任、推诿扯皮,问题得不到处理,责任得不到落实,“板子”打不到具体人身上,制度最终丧失威信。
3.制度监督“不”到位、“不”自觉。从监督主体看,有的干部或专职监督人员缺乏责任感,监督意识薄弱,不主动监督;有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强,食品药品监管专业知识不精,不会监督;有的自身建设不够过硬,过分注重自我保护,不敢监督;有的“老好人”思想作崇,加之对监督者保护措施不力,不愿监督。从监督客体看,有的干部认识模糊,认为监督是组织上对他不信任,甚至认为是某某人和他过不去,不让监督;有的干部自我监督缺位,认为自己觉悟高,业务精,能力强,不会出差错,不需要监督;有的权力观错位,怕监督失去权力“吃不开”,不愿意接受监督。
4.制度查处“不”追究、“不”公正。对思想不重视、执行不严格、甚至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时没有从严查处。有的睁只眼闭只眼,对不违反大原则、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等吃点喝点、玩点乐点的“小毛病”,认为是人之常情,“小节无害”,多抱观望的态度,造成部分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的能瞒则瞒,能捂则捂,瞒不住、捂不了,就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不了了之;有的因人而异,不一视同仁,搞区别对待,双重标准,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浅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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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11-22 23:05:3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81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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