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监督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强化监督将逐步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对此,我们结合工作实践,围绕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提出几点看法。
一、县级人大监督存在的五点问题
从监督观念上看,认识存在困惑。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够强,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便监督;遇到大问题,不敢监督”的顾虑,对人大监督能发挥多大作用,权力用到什么程度才合适感到困惑,在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角度考虑少;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者还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权力认识不够,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是找毛病挑刺、是对工作的否定,没有引起根本上的重视。这两方面的认识偏差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从监督体制上看,关系有待理顺。其一,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践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真正分开,许多工作都是党委决定、政府办理,或者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作出决定。作为接受党委领导,监督政府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容易陷入“两难”境地,导致人大监督束手束脚,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其二,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政府要接受本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法院和检察院也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还要接受党委所属政法委的直接领导,牵涉的监督层次多,给人大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其三,人大与垂直管理部门的关系。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等这些职能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行政关系较为独立,所以容易忽视对垂管部门的监督。
从监督效果上看,实效不够明显。受体制、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较为普遍。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如对计划、预算、重大项目规划的监督,多是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难以深入审查并准确把握,作出的审议意见较为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二是面上监督多,专题监督少。如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更多注重监督范围广,使监督重点不够突出,既使开展专项监督,也往往循入常规监督的“轨道”,导致监督工作不够深入,监督效果不够明显;三是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普遍注重监督形式的严肃和程序的合法,而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焦点问题,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处置措施,使监督体现不出应有的审议力度和实效;四是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在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监督过程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是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一些再进行跟踪
县级人大监督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本文2010-11-09 14:01:39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80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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