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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职务犯罪的调研分析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11-08浏览:2874下载202次收藏

xx县人民检察院按照《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查办涉农(林)职务犯罪案件,搞好调研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提供预防对策,为县委、县政府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供参考及优良的环境。我们注意到,近几年来,我县涉农(林)职务犯罪案件比较严重,已查处涉农(林)职务犯罪案件5件5人,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尤其是这些犯罪直接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损害了干部的诚信度,其犯罪形式为检察机关预防和严惩全县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一、我县涉林的职务犯罪已由个案演变成类案,其现象引人深思。林业资源短缺,造成木材资源紧俏,不法商人将黑手伸到林业系统采取行贿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近几年,我县畜牧局高某在收受贿赂20万之后,将林权实行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林业系统1人贪污,4人受贿,这些职务犯罪案在全县造成很大反响,仅财产损失达几百万元,政治影响更大。这些职务犯罪的共同特点是一把手和主管一块的领导人员,此类案件如不严惩,后果不堪设想,同时也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

二、我县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针对县内发生的大案、类案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主要在于理论学习不入脑,公仆意识差,对领导和主管人员疏于监督,法律意识淡薄,监管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主观放松思想改造,客观造成犯罪漏洞。

1、政治理论素养学习和党性锻炼流于形式。有的单位学习和实践脱节,有的领导借口工作忙很少参加学习,党的民主生活会评优摆好,不触及存在的问题。这是主观上触犯法律的根本原因。我县林业党委书记刘某,以职务之便,以其看病需要钱为由,向xx县林业局下属红星林场场长索要七万元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如果平时注重学习、修养,此类犯罪就不会发生。

2、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干部不积极学习法律,守法意识不强,当违法后,又后悔不已,都强调法律学习太少了,没有警钟长鸣,法律常识太缺乏,认为吃点、拿点、要点不算犯法,结果囹圄之苦后才有感悟,可谓悔之晚矣。xx县畜牧局局长高某在收受20万元贿赂款后,竟然把价值300多万元的林权转让合同以80万元的销售价格卖出。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他才感到,10年监禁、别妻离子、痛苦不堪,这个结局就是平时吃、拿、要点没啥事,放松法律约束,才有了今天的结果,真是悔不当初啊!

3、行政监管、监督工作不及时、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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