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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建内部监督体制建设的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10-25浏览:2645下载225次收藏

2008年12月召开的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成立民建中央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在民建发展史上,内部监督在体制、机制、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和跨越,丰富了民建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内涵,必将为实现民建在新世纪的建党目标和政治任务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加强民建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内部监督是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巩固政治交接学习教育活动成果的客观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是,在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和任务上是一致的。

科学发展观是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也是新时期民主党派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

自2007年初开始,民建全会开展了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主题的政治交接学习教育活动。一年多来,全会各级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活动。全会进一步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念,增强了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继承发扬了民建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形成的优良传统,会的自身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学教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多党合作的思想政治基础进一步巩固;二是加强了领导班子建设,领导成员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全会为促进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贡献力量的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会内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政治交接学习教育活动成效为加强内部监督奠定了思想基础。

为什么说加强内部监督是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巩固政治交接学习教育活动成果的客观要求呢?

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来看,社会监督体系既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和保障,又是目标自身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社会监督体系属于政治文明范畴,目前主要包括人大法律监督、执政党内部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的缺失必然会影响社会监督体系的健全,进一步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不仅非常重要,也十分迫切。

从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上来看,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和执政地位,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始终强调党内监督,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保持先进性和创造力,提高执政能力。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地位,同样需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能力和水平,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整体素质、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保持进步性的客观需要。只有与执政党保持一致,加强内部监督,不断推进自身建设,才能保持新时期政党关系协调与和谐,充分体现多党合作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二)加强内部监督是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政能力和有效履行政治职能的内在需要。民建作为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肝胆相照的参政党,如何在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共创伟业的过程中经受住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考验,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民建自身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能力,是在党的领导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需要,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参政党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政治职能,是参政党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的集中体现,有效地履行政治职能是参政党参政能力的外在表现。进入新时期之后,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民建的组织结构、成员的思想状况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在领导集体新老交替中,新一代的代表人士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为民建履行职能增添了新的活力和旺盛生机,他们学历较高,民主意识、政党意识、参与意识较强,具有较高的参政能力和水平。但是由于他们所处的历史条件和成长环境不同,他们缺少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患难与共的经历和体验,对多党合作的历史传统缺乏系统的了解,对基本国情缺乏深刻的认识,如何帮助他们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更好的履行职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严肃问题。从领导的角度来看,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权力有被滥用的可能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管理的民主党派领导干部同中共领导干部一样,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他们那些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理应用来为人民服务。但是,由于权力毕竟是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由于种种社会的、历史的因素影响,有被滥用的可能性。就是说,掌握权力的人既可以运用权力来为人民服务,也可以滥用权力而危害公众利益。此外,在民主党派内部,各级领导者掌握着领导权和决策权,如果不受监督制约,同样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

第二,领导者的情况呈现复杂性。每个人的成长都脱离不了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其觉悟有高低之分,品德有优劣之别,能力有大小之差,即使是觉悟较高、品德较优的人,因受各种因素影响,也可能发生这样那样的消极变化。既然领导者的情况是复杂的,滥用权力犯错误就是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掌握权力的现实的人,建立有效地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其滥用权力。这样,即使发生了滥用权力的行为,也可以及时得到制止和纠正,避免给民主党派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人的认识存在局限性。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人们的认识水平又总是要受到社会和历史客观条件的限制。民主党派领导由于受到社会和历史条件的限制,加之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复杂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可能全部都是正确的,认识上的片面、偏差乃至错误,是会经常发生的。这种偏差如果发生在一般成员身上,自然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还比较小,如果发生在领导干部身上,那就会导致决策上、行动上的偏差和失误,从而造成很大的危害,给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失。

二、《条例》在民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中地位和作用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民建参政党自身建设历程中又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从此进入了内部监督制度化轨道。《条例》在内部监督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具有纲领性的制度。不仅在内部监督工作中起规范作用,而且在深化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中起到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

(一)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方针。《条例》规定,会内监督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会的章程为准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教育与监督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明确要求会内监督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会内监督要根据会章要求,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这一会的组织原则;会内监督要教育预防为主、监督惩戒为辅;会内监督要为发扬民主、严肃会纪、增进团结,为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发展多党合作、加强会的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提供有力的保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才能保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进一步发扬会内民主、严肃会的纪律、维护会的团结;贯彻教育与监督并举、重在预防方针,才能在会员中治病救人,在组织内促进和谐。

(二)界定了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条例》规定,监督对象包括会员个人和会员组织,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规定展示了民建中央领导集体的管理智慧和领导艺术,表现出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接受监督的博大胸怀。《条例》规定监督的重点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原则性问题,即遵守会章和多党合作政治准则,服从、执行组织决定和各项制度。维护会章的尊严,执行会的决议和决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一个民建会员的基本义务。二是敏感性问题,即政治安排、人事推荐和廉洁自律等问题。三是互动性问题,即领导成员之间谈心,会员对领导进行评议、测评,组织及其领导集体对会员权利的保障。谈心会有利于及时消除误会,提高领导层决策效率;民主评议是领导水平和领导能力的反馈与评价,一是有利于各级组织全面、准确掌握领导班子成员领导行为的情况,二是有利于保证领导个人对自我领导行为认识的准确性;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会员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使全会上下形成合力。

(三)构建了会内监督的制度安排。《条例》主要从领导活动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一是领导工作制度。民主集中制是会章规定的组织原则,是贯穿领导工作诸制度的一条主线。《条例》指出,凡属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的政治安排和干部推荐,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还对议事规则、干部人事事项、表决和履职监督制度等领导工作事项提出了严格要求。二是述职、评议、测评制度。此项制度有助于领导班子成员明确自己职权的来源,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培养正确的权力观。三是谈心会制度。高质量的谈心会可以交流思想,统一认识,改进作风,增进团结,提高自身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四是谈话制度。主要有不定期谈话和诫勉谈话两种。不定期谈话是上级领导了解下情、听取意见的有效途径;诫勉谈话是在下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规违纪问题苗头,且造成了一定影响时,必须进行的语言交流活动。上级领导通过谈话,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之以纪、明之以害,让谈话对象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收到幡然悔悟的效果,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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