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措施研究
现代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两个方面。以自然保护而言,重点是合理开发、利用、抚育和保护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等。在中国,自然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到三千多年以前,这是我们炎黄子孙的骄傲。
一、古代环境保护的官方机构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机构。相传我国最早的虞产生于传说中的五帝时期。据《尚书》和《史记》的记载,舜帝时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如果此事确切,则我国设虞的历史就有四千多年了。虞、衡的职责,各朝虽有差异,但大体相近。
先秦虞衡的职责,《周礼》记载颇祥。先秦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为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乱伐。
林衡为山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巡视林麓,执行禁令,调拨守护林麓的人员,按察他们守护林麓的功绩,赏优罚劣。
泽虞与山虞相类似,川衡与林衡相类似,只不过一管山林草木,一管川泽鱼鳌而已。
如果说先秦的虞衡职责主要是管理与保护山林川泽,那么,唐宋以后的虞衡则兼管了一些其他任务。比如,据《旧唐书》记载,虞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番客,并于农隙纳之。”这里,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一为京城街道绿化;二为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五项之中,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内的工作。
明朝虞衡清吏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明朝规定“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还规定名胜古迹不得入斧斤,禁樵牧,同时要备办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可见,虞衡除关于保护方面的任务之外,又增加了物质供应方面的任务。但虞衡的保护性质没有改变。
二、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
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往往以礼、律、禁令、诏令等形式出现,有的是综合性的,有的则是特为某一目的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据先秦古籍记载,早在夏朝便有这样的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鳌之长。”这即所谓“禹禁”。禹禁是否真产生于夏朝,有待确证,但此类禁令产生于先秦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我们可以从多种先秦古籍中得到佐证。
在《国语》中,有一个里革新罟(gǔ网)匡君的故事,其中里革对鲁宣公讲了古代何时可以捕鱼,何时可以捕鸟捕兽,以及“山不槎蘖(niè),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ní)
,鸟翼 卵,虫舍”的古训。这些都是古代保护自然资源的具体规定。
《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提出了各季各月的具体规定,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
、毋卵。”这就是正月的保护规定。在《礼记·曲礼》中,对打猎活动作出原则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
卵者。”这实际上是对打猎数量的限制,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猎场的办法,大夫不得整群整群地猎取鸟兽,士不得猎取幼兽或拣取鸟蛋,显然这是为了防止斩尽杀绝,以使鸟兽能正常繁殖。《礼记·王制》还规定,正月獭祭鱼以后,管理水泽的虞人才可以下水捕鱼;九月豺祭兽之后,才能猎兽;八月鸠化为鹰之后,才可以张网捕鸟;草木零落之后,才可以进山砍代树木;昆虫蛰伏以后,才可以烧草肥田;不捕杀幼兽,不攫取鸟卵,不残害怀胎的野兽,不杀未长大的鸟兽,不倾覆鸟巢。这些礼节被称作《王制》,显然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古籍中属于保护禁令的记载有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吕氏春秋》中的四时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不敢灰僇,缳网置罦不敢出于门,罛罟不敢入深渊,泽飞舟虞不敢缘名(罠),为害其时也。”在管子和荀子论述虞师的责任的时候,提出“修火宪,养山林籔泽草木鱼鳖百素,以时禁发,使国家租用而财务不屈,虞师之事也”(《荀子·王制》),这里的“火宪”,即是防火的规定或法令。
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最早和最典型的是《秦律》中的《田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
享者,是不用时。邑之纤皂及它禁苑者,麝时毋敢将之以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见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的秦简)
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前63)夏六月下诏说:“令三辅毋得以春
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可以算作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
宋朝的某些皇帝比较重视生物资源的保护,下诏颇多。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此永为定式。当赵匡胤下这道保护命令时,正是宋朝准备统一中国之时,在这种情况下就能注意到生物资源的保护,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二月下禁捕山鹧诏,申明“自今诸色人,不得采山鹧,所在长吏,常加禁察”。这很可能是因为滥捕而使山鹧数目锐减以至有灭绝危险才发布此令。
总之,古代的保护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一般都比较具体,具有法的性质,并且确实起过一些保护环境的作用。
三、古代环境的主动保护意识
如果说古代中国环境保护的机构和法令只是从崇尚自然出发,或
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措施研究
本文2010-10-25 17:42:49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9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