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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10-15浏览:2935下载167次收藏

一九八八年以来,从中央到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先后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为繁荣地区经济,平抑市场价格,稳定社会秩序,安定民心,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近年来,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刚刚建立时相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何解决日益凸显的各种问题,是摆在我省价格工作人员面前的共同课题,首先就当前全省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及一些不成熟的对策,发表一下个人所见:  
一、    征收法律依据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价格法律中缺少价格调节基金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条明确规定,“政府为及时调控价格,应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但在《价格法释义》中却提到各地在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后,依法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不合法的要予以撤消。有很多领导和学者对此发出一致的呼吁:建议修改《价格法》,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做出科学、客观、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性质和作用。此问题最突出的特点是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在价格法律规定中不全面。其对策正如上述中提到的,在适当的时候修改《价格法》,提高对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视程度,为依法征收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依据。例如:《税收征管法》,对征税机关和纳税人有全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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