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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0-09-29浏览:2288下载162次收藏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闽民管【2009】164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61号)的要求,现就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以及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理顺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用一年时间完成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脱钩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按规定进行脱钩:

    1、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职能混淆不清的;

    2、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的;

    3、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的;

    4、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会计合账的。

    (二)内容

    1、职能分开。行业协会的职责不得与政府部门混淆。行业协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必须取得政府部门的授权或委托。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机构分设。

    3、人员分离。行业协会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已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职务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

    4、财产分置。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产权不清晰的,必须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完成资产划分,明确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必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设立独立账号。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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