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警务保障标准化建设研究
摘要:森林公安警务保障主要存在:法律保障不全、社会保障不力、装备经费保障不足、生活保障低等问题。造成森林公安警务保障不力的原因:一方面是森林公安机关自身完成法定任务与职责的素质和能力以及民警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等内在因素;另一方面是保证森林公安警务能够正常开展所必须的法律上、社会上的支持和保障以及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等外部因素。解决的对策主要包括: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执法权威;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全面加强保障工作、落实警务保障资源,增强和提高警务的活力和效能。
关键词:森林公安 警务保障 问题 对策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在森林公安机构成立以来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森林公安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林业建设等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林区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在现行工作体制中不断暴露出基础设施薄弱、装备落后、经费短缺、队伍发展缓慢等一系列警务保障不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森林公安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因此,加强森林公安警务保障标准化建设,是当前森林公安机关正常开展警务活动和顺应时代发展的首要工作。
1、森林公安警务保障现状及不足的原因
警务保障是指国家和政府根据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开展警务活动的实际需要,从法律上、物质装备上等所提供的先决条件,是我国警察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警务保障包括确定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明确人民警察职责权限,建立健全警察队伍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有效地进行社会管理的法律保障;也包括各个有关部门对人民警察的工作在物质装备、经费、社会福利等诸方面提供必要物质保障。森林公安隶属公安部系列中的专业警种,编制为中央专项政法编,属人民警察序列。森林公安民警在执行警务活动中一直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但警务保障却与地方行政公安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应有的警务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森林公安机关的发展。当前森林公安警务保障现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1、法律保障不全。主要表现在立法上、体制上森林公安都处于尴尬地位。
1.1.1立法地位不高。 森林公安作为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想发挥其在林业行政执法和推进林业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有法可依。可是纵观所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只是在《森林法》第二十条一笔带过的提了一下森林公安。森林公安行政执法除了《森林法》39条、42条、43条、44条的法定执法权限外,其余全部须当地林业局的授权,且须以林业局的名义作出相应处罚,而仅仅给与森林公安以刑事干预法定权限是不足以充分发挥其职能的。现行《森林法》更多反映的是国家林业局的意志,完全将森林公安定格为为林业局的从属。
1.1.2森林公安警察身份同行政执法主体分离。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唯一主体。对于《森林法》第39、42、43、44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查处,森林公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属于受委托组织,而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由部门授权的特殊组织。对于其他案件的查处,森林公安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得不到有效保障。当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时,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以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但从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来看,无论森林公安执行那一类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即使是查处授权案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授权令第三条规定,也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的身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穿着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其身份却是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警察权的规定都不能应用到林业行政案件上来,极大削弱了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由此说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身份和主体分离。
1.1.3 现行体制下执法受干预。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授权下,负责侦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和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由于森林公安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执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威,因此在执法打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森林公安只是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一个单位,管辖的是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利益联系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行政、刑事案件,因此主要打击对象是林业系统外部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林业系统内部发生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事情,或者违法犯罪分子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的利益联系,森林公安很难发挥监督震慑作用。由于森林公安人事权一直归属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很大部份经费都须依靠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扶持,主管部门这层背景和与主管部门存在的利益联系,森林公安根本就难以作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应有的执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1.2、社会保障不力。主要表现在级别低、影响力小,社会支持力度不大。
1.2.1起步晚,定位低。追遡森林公安发展历程,自1979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的规定在
森林公安警务保障标准化建设研究
本文2010-09-28 09:32:09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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