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切实抓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
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公益劳动侧重于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基层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可以体现其对社会的积极的补偿,培养其对社会责任感,既起到惩罚作用,也在行为上对服刑人员进行了矫正,达到矫正其不良心理,避免重新犯罪的目的。
一、 公益劳动现状。
目前社区对象公益劳动大多采取分散和集中的方法进行。通过利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提供的治安巡逻、绿化养护、发放通知和道路保洁等公益劳动项目,征求矫正对象意见后落实具体项目,可以选择到公益劳动基地劳动或到所在社区进行分散公益劳动。镇司法所则采取植树、义务献血、向地震灾区捐款、到公益劳动基地进行保洁等多种形式每月组织一次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公益劳动。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公益劳动目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分散公益劳动流于形式,矫正对象基本不自觉参加;二是集中公益劳动偏重于结合集中教育一同开展,单独组织较少,在市开展统一集中教育后,集中公益劳动开展困难。三公益劳动项目单一,矫正对象劳动时间达不到要求。
二、如何抓好公益劳动
1、确立服刑意识,使矫正对象明确公益劳动不是自愿的,而是建立在服刑基础上的一种强制的矫正方式之一,不是想不参加就不参加的,而是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在性质上是一种行为矫正方式,是与心理矫正相对应的一种消除矫正对象不良行为,培养和发展起良好行为的科学方法。公益劳动作为一种对犯罪人的矫正手段,不论在司法部的规定中,还是在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中,都有由司法所组织公益劳动,矫正对象需参加公益劳动的规定,矫正对象既然犯了罪,就必须接受矫正,而接受社区矫正就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因此,公益劳动的服刑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服从安排,参加劳动,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要确定这一意识,就必须加强对矫正对象教育,一是可以由法院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判决书、裁定书中应当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管理教育,完成公益劳动任务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中明确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需遵守的事项,而不是由矫正对象本人通过承诺来保证参加公益劳动,加强公益劳动执行的权威性,二是加强教育,在市组织的集中教育中专门安排对矫正制度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进行授课,强化矫正对象的服刑意识,三是由市统一组织集中公益劳动,在共同劳动中,互相促进,增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自觉性。
(二)加强管理,确立公益劳动
如何切实抓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
本文2010-09-14 13:40:2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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