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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8-25浏览:2452下载141次收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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