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保护主义下我国政府及企业的应对之策
摘要:新贸易保护主义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下重新抬头,并愈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文章通过分析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并以轮胎特保案为视角深入剖析了我国政府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主义;轮胎特保案;贸易救济手段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9月11日批准了对从中国进口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在原来4%的常规关税基础上分别加征35%、25%和20%的三年期惩罚性关税。这一措施一公布就掀起了轩然大波,标志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我国轮胎出口因此遭受重创,据橡胶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徐文英透露,目前我国轮胎出口量比“特保案”前下降了70%-80%,多数企业很难出口。在这场“轮胎保卫战”中我方积极应对,虽然结果令人遗憾,但也为我国企业积累了许多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宝贵经验,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先分析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再结合轮胎特保案分析我国政府及企业可采取的应对之策。
一、新形势下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深远影响下,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而新形势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一)贸易保护领域及贸易保护手段多样化
贸易保护领域从商品贸易领域扩展到劳动力雇佣和金融领域,进而向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延伸。
在货物贸易上,保护手段从传统的关税措施发展到采用各种非关税措施,到更多地采用环保、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措施。例如,美国等西方国家若认为贸易伙伴提供的产品是由劳改犯、童工参与制造,或是在没有安全和健康保障条件下生产的,并且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就会将贸易伙伴的产品拒之门外。
对于服务行业,也在产品移动、人员流动和开业权等方面设置了更多限制,还出现排外劳工等。2009年年初先是奥巴马抛出“购买美国货”条款,随后美国参议院又通过了一项“雇美国人议案”,要求接受政府救助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增加雇员时,必须优先考虑美国国籍的申请者,而外国雇员不得超过总员工的15%。英、意、德、法等国也出现了“购物就购本国货”、“裁员就裁外国人”的口号。
在金融领域,美、日、欧等国鼓励本国银行主要为国内资产投资,把银行给国外的贷款调回国内。法国、德国政府设立基金帮助本国企业免遭外国企业并购。据国际金融协会调查,2009年流向新兴市场的私人资将由2007年的10000亿美元骤至1650亿美元,降幅高达82%。这种金融重商主义将导致新兴市场国家企业融资困难。
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上,非理性的维权及任意侵权现象频频出现。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借助知识产权等法律形式,貌似公正合理,实则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扩大贸易投资活动,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
(二)滥用贸易救济措施
新贸易保护主义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滥用救济措施。根据wto相关规则,一般情况下允许存在三种贸易救济的手段,即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一般性保障措施。这些贸易救济措施比起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所以越来越被当作贸易保护的重要措施。
新贸易保护主义运用反倾销战略,将受指控方原本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比较利益优势消除殆尽,从而作为控制进口的有效而便利的手段。2009年前八个月就已经有超过100多起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贸易案件。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坦言,我国已经成为反倾销最大打击对象。
而轮胎特保案则预示着在在金融危机中处境艰难的新形势下,特保措施将成为美国及其他国家对我国产品设限的又一个有效的贸易救济措施。
一般来说,反倾销、反补贴是针对所谓“不公平贸易”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一般性保障措施则是专门针对“公平贸易”下出现的国内产业受损的情形。因此采取一般性保障措施必须具备更加严格的触发条件以及损害标准,要求对所有来源的产品普遍适用,并且要提供补偿。美国2001年依据201条款决定对进口的部分钢铁产品采取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该案以最后败诉及欧盟、日本、中国等启动防御性的保障措施告终,这给了美国深刻的教训,之后美国没有再提起一般保障措施。
而特别保障措施是指《中国加入wto协议》第16条规定的,我国“入世”时不得已接受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期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该条款专门针对我国产品,为期12年。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原产于我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者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到此类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与我国进行磋商,如果自我国收到磋商请求后60日内双方没有达成协定,则受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有权在阻止或者补救这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者限制进口。
与一般保障措施制度相比,特保措施具有实施对象的歧视性、实施条件宽松、实施程序简单,磋商优先性减弱、实施期限延长、救济方式有“灰色区域措施”复活的征兆、出口限制更严格、失去了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特别是缺乏必要的贸易补偿,这是美国青睐对我国实施特保措施的根本原因。
从这次的轮胎特保案就可以看出:在轮胎特保案听证会上我国代表团提出了有力的证词,而美国本土轮胎企业却没有一家出席,大多数作证的美国业界代表也认为对中国轮胎的制裁建议纯属得不偿失。但遗憾的是2009年9月11号奥巴马还是公布采取特保措施。我国政府于9月14日就美国轮胎特保措施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按照相关程序,双方于11月份在日内瓦就此案举行了磋商,但未能找到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尽管在当天的会议上,中方向世贸组织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但是美方按照相关程序阻止了专家组的设立。只能在2010年1月19日举行的第二次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再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这时美方无权再次阻止,专家组自动成立。wto现已着手调查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加征关税一事,但世贸组织专家组一般需要至少半年才能就一场争端做出裁决,而做出终裁则需要两年半。这也意味着,即使wto终裁中国获胜,美国的轮胎特保时间也将到期,恐怕那时中国轮胎已经丧失了美国的市场,只能要求点象征性的赔偿了。
鉴于特保措施将于2013年底到期,应防止美国在此之前大肆滥用特保措施。另外,特别保障措施还有一项很具有杀伤力的条款,即“贸易转移”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采取特保措施后,使得原先出口到美国的中国产品转向了其他wto成员方的市场,则这些wto成员国可以援引“贸易转移”条款相继对我国采取特保措施,从而产生连锁效应。比如2005年4月6日,欧盟紧跟美国其后对中国纺织品发起特保措施调查;此次美国轮胎特保调查立案不久,2009年5月18日印度就对中国的客车轮胎提起特保措施。
(三)层出不穷的贸易保护措施愈驱复杂化
当前各国藉着环保、国民健康、安全和社会责任等名
新贸易保护主义下我国政府及企业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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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20:19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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