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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浅析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813下载287次收藏

    摘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仍存一些缺陷;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须采取创新产权模式,走股份合作制道路、调整股权结构,完善股权设置,构建新型产权约束机制、准确把握省级联社的职能定位,避免行政化的管理倾向、完善委托-代理结构等措施,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以期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对策
 
    我国农村信用社走过了50多年的风雨历程,为三农产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金融贡献。近年来,国内部分专家学者及一些实际部门的工作者均对此问题作了探讨(文维虎,2001;李建华,2002;张玉民,2002;等等)。但总体来看,大多数研究基本上是从操作层面上来探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存在问题及目标模式设计等。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观背景下以及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及其历史变迁轨迹、主要缺陷及完善对策等问题加以深人探讨并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无疑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农村信用社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当前,关于治理结构的研究一般具备两个基本共识:第一,具体而言,治理结构是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及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分配和制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组织结构。第二,治理结构存在两类机制,一是外部治理机制,包括治理市场、控制市场等,是由市场、政府等企业外部权力运作机制综合作用形成的对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二是内部治理机制,是指某个组织通过组织程序所确定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即法人治理结构。因此,从本质上讲,法人治理结构是某个法人组织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某个法人组织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法人组织目标、行为,决定了法人组织利益相关者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法人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在学术界对治理结构共识的基础之上,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主任)等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这种制度化表现,通过对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权限、制约等方面的界定,形成一系列运行机制。有效的或理想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标准包括:有效的委托-代理制度安排能够给经营者以足够的控制权自由经营,发挥其银行家的才能;保证经营者从社员利益出发而非只顾个人利益使用经营管理控制权;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控制机制;形成农村信用社有效的执行力和领导力。显然,这些理想要求或标准在实际中很难完全实现,因为他们本身就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而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在各利益相关者权力和利益的矛盾中寻求动态平衡。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变迁历史回顾
 
    截至今日,我国农村信用社已经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大体可分为五个重要阶段:第一,1951-1957年,即新中国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的第一阶段。这时期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第二,1957-1979年,此阶段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第三,1979-1996年,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这期间信用社成为“准国家银行基层单位”,走上了“官办”的道路。第四,1996-2003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正式定位为合作制,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为:农村信用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任层和监事会;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农村信用社社员与信用社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农村信用社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上级联社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从1998年开始,进行合作制规范试点工作清理股金,增扩新股,建立民主管理机构,规范信用社联社等。第五,2003年4月至今,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移交给银监会托管。同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重点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
 
    通过对发展阶段的梳理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始于第三阶段,框架基本形成于发展的第四阶段,并将在第五个阶段进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与企业理论、治理结构在我国经济界的关注与发展基本上同步。这种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概括地表述为: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提名报上级批准后由理事会聘任,理事长可以兼任信用社主任;监事会负责监督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和管理层的行为等。近年来,随着改革深入和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总体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社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在推动农村信用社本身发展与农村经济繁荣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然而,由于历史及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会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股权过于分散,结构不合理、省级联社的行政性倾向强、缺乏有效力的委托-代理关系等缺陷。
 
    三、当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
 
    (一)股权过于分散,结构不合理
 
    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后普遍存在股权过于分散和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自然人股多,法人股少;资格股多,投资股少。入股社员众多但入股金额少,加之资格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股,与信用社利益关联度不大,最终导致绝大多数社员并不关心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长此以往,“内部人控制”现象难以避免。二是股金来源不够稳定。在股金结构中,由于资格股占绝对比重,社员在入股动机上考虑自身投资与收益的多,而考虑参与管理、对信用社经营关心的少。社员入股时,看中的是“分红比例高于储蓄存款利率”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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