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形成原因与防控对策
摘要: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正确认识和成功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实施标本兼治的防控政策,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突发性群体事件;基层政府;民众
一、引言
当下,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阶段,社会表面张力明显增大,社会矛盾日趋突出。突发性群体事件作为矛盾纠纷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已显现出多发态势,且暴力化、规模化倾向日益明显。突发性群体事件频繁发生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
突发性群体事件从表面上看往往是由某个的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引起的。本质上却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利益矛盾所导致的。只有正确的认识和分析形成原因才能做到从根本上减少和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一)基层政府与民众不平等的社会关系
基层政府与民众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是由于缺乏参与基层政府管理的有效渠道,民众对基层政府行为往往无法产生约束力,而基层政府作为国家政策的最终实践者和社会基层管理者,拥有绝对的发言权。这也导致基层政府在行政行为和相应政策制定过程中容易出现随意性,不能很好地站在民众立场思考问题。同时,由于地位不平等导致的信息交流严重不对称和民众无法施以行之有效的监管渠道,也为官员腐败和官僚主义提供了滋生的机会。这些现象的存在也造成了政府公信力的明显降低。民众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多次博弈后仍然没有得到政府及时合理的答复,“由于基层权威性受到质疑,国家权威自然进入民众的视野。”便会以大规模群体活动形式表现出来,以期获取社会的关注与同情,唤起国家权威保护,给基层政府施压,从而使利益要求得到满足。
(二)司法独立公正办案职能受到质疑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利益纠纷往往是大多数利益纠纷群体的最后选择,也被认为是最为有效和公正的方式。然而“执政党在社会纠纷排解中的强加作用远远大于一般司法职能”的不正常现象的存在,导致民众不相信司法处理的公正性,特别是涉及到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的事件。2009年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原区委书记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案件中,区检察机关竟成为了书记的整人帮凶,这一事件也让民众进一步认识到司法职能的局限性以及政府机关和个人对司法的干预能力。民众对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也就产生了怀疑。因此,一部分人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不愿通过司法程序,而是选择体制外的非正常手段。
(三)社会资源和发展成果分配不均衡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而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体制改革却明显滞后。不同个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在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时都出现了机会分配不均等、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现象,贫富差距扩大,生活成本加重,“让部分人获取改革的所有成果同时,却让另一部分人承担改革的全部成本,就会让社会成员感到不公平。”这些无疑增加了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也是大量群体性事件中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大量参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利益诉求渠道堵塞
利益诉求渠道堵塞是群体事件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公民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找不到一个行之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或者说即使利益主张得到申诉,也得不到及时解决,民意
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形成原因与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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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8:07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4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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