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论村干部的竞选承诺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785下载153次收藏

    摘要:村委会竞选承诺的引入,是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竞选承诺对村委会选举和乡村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又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要坚持和完善竞选承诺,使其成为成熟的制度并强力推行。
 
    关键词:村干部;竞选承诺;坚持;完善
 
    随着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日益走向深入,农村村民选举方式将更加成熟,我国农业税的免除,可以预计的是参选人数会更多,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从以往的换届经验来看,在换届中将会有竞选者采用承诺的方式赢得村民的支持。而对于村干部的竞选承诺,从其开始出现起就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方面,彰显了农村民主的进步,体现了竞选的实质,因此对其应该“善待”;另一方面,对此也表示担忧,认为这实质上体现了公共权力可以购买或交换的性质,突破了民主政治的伦理底线,因而是很危险的。可以肯定,这些不同的认识将随着竞选承诺的出现而将延续下去。而理论界尤其是决策部门对竞选承诺采取何种态度与认识,在实践中将影响到新一轮村委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及未来乡村民主的发展,因而至关重要。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全面地来看待村干部的竞选承诺问题呢?这就是本文的根本所在。
 
    一、村民自治进程中竞选承诺的引入:原因及意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实施以来,村委会选举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行。村民自己做主选举自己的当家人,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经历了最初的新鲜、好奇与刺激之后,广大农民逐渐从原先的观望、怀疑到最终发现了自己一票的“管用”。从村民的选举中产生出来的村干部,也终于认识到了村民的力量。
 
    按照《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实行直接选举并且是差额选举。既然是选举,就必然具有不确定性,形成竞争,而差额选举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竞争。这种情形之下,要想当上村干部特别是村主任一职,无疑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在一些宗族意识和宗族势力较强的村子。
 
    但同时,村干部一职又对村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首先,在中国的“官本位”思想中,有着权力崇拜传统。管理着一个村子、千百号人的村干部多少也算个“官”,因而有“村官”的说法,当上村干部无疑提高了村民的社会政治地位,让人感觉很有“面子”;其次,有经济上的利益。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村集体经济的支配权由于掌握在村委会手中,当村干部多少可以带来一定的灰色收入,而且在经济发达的农村,村民还往往兼有从商,在生意往来中如果具有村干部身份,无疑可以增加信任度,有利于经商。就是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来说,当村干部由于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比一般纯务工村民还是要强得多,让村民羡慕;再次,作为村干部,免不了时常会有一些开会、接待、学习、参观、考察等机会,可以掌握信息、扩大视野,并可以与外村干部、乡镇等各级领导较多接触从而建立起某种关系,方便办事。这是作为一般村民所难以具有的;最后,不同的是,有些村民特别是一部分先富起来或具有某方面能力的村民,不满于村庄现状,希望在村干部这一职务上以自己的才干、能力或经济力量,为村民办事,带领村民谋发展共富裕,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
 
    因此由于抱有目的不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形成了独特的乡村政治生活场景要让村选民支持自己当选,就必须让他们在投票中投自己一票,这就必须争取到他们的投票意向,这表现在竞选者的政治行为上就是“拉选票”。“拉选票”在西方选举政治中是非常普遍而正常的现象。但在我国,由于观念及体制的原因,但凡是拉选票行为,不管是何种方式,都被视为不正当手段,甚至被不加区别地一概斥之为“贿选”而加以禁止。一些地方领导对此有深刻认识,从而干脆鼓励竞选人提出竞选口号、发表竞选宣言,甚至成立竞选班子,有组织地进行竞选“公关”,即让“拉选票”行为从非正式规则转变为正式规则。这一举措的根本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村民对竞选人的比较、选择。如果禁止竞选人发表竞选承诺,村民就不知道竞选人有何抱负和主张。如果竞选人只能转入私下的承诺“拉选票”,一方面是只能涉及少数,难以被大多数所了解,另一方面也难免有“贿选”嫌疑。而选民通过候选人公开、合法的竞争活动,能够加深对候选人的了解,更能增加选举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手中的选票投给谁心里也就有底了。
 
    第二,有利于对竞选人当选后的监督和乡村的发展。由于承诺是面向全体村民的,具有公开性,村民熟知每位竞选人的“施政纲领”,一旦竞选人当选后,村民们便会以此前的承诺去要求他、监督他。同时竞争对手如果输得并不那么心服或是想卷土重来,则往往就会以“反对派”身份密切注意当选者的所作所为,一旦发现当选人有承诺不兑现事项或是贪污等不法行为,便积极进行“倒台”工作,以使选举提前到来。因此,当选干部无疑也面临巨大的承诺压力,其承诺事项就不能是一时兴起,而是要切实千方百计地想点子、办实事、勤勉工作、践行承诺,否则不要说图谋连任,甚至还可能被村民罢免而提前“下台”。而一般来说,竞选者的承诺主要是公益事项,如修路、架桥、办学、增加村民收入等等方面,这些承诺事项如能实现,无疑大大促进了乡村的发展。
 
    第三,竞选承诺的规则化减少了竞选者的竞选成本,有利于更多村民参与竞选,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贿选拉票中,往往是直接以钱财物作为手段,由于具有隐秘性,不知其他竞争者开出的“价位”,为了赢得选票,己方的投入就必须尽量多于他方,便只有倾其所有。不管怎样,在村主任这一职上,最后的胜利者只有一个。其余的贿选人只要不赢得选举,他的成本总是“白白投入”的。而竞争者的承诺只要求当选后兑现,并不需要前期投入,对于未能当选者并未造成多少损失,这就减少了竞选者的竞选成本。无疑也使得更多的竞选者可能参与竞争,有利于村选民选择面的扩大,选出满意的“当家人”。
 
    二、村干部竞选承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村干部竞选中的承诺从其性质上看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具有现代西方选举政治的初步形态,在实践中也证明了能为广大村民所接受;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为:
 
    第一,竞选承诺和贿选的区别模糊,使得某些贿选得以正当化。从二者地位上说,个别地方实行过的竞选承诺是得到了正式认可的,具有法律的合法性。而贿选是在《村组法》中就有相关条文明确禁止的。但事实上对于贿选的认定至今仍没有具体化,从而难以界定二者的区别。当前对于贿选的认定,存在有两种:一是政府方面的。如民政部在2005年1月27日针对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专门下发了通知,对贿选作出了新的界定:“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民政部有关领导对此作了专门解释说: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抵押,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论村干部的竞选承诺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