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探讨
摘要:土地是人类最重要的资源,中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珍贵。同时,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尤为重要。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按照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已是必然趋势。土地流转问题成为现阶段研究和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重点。文章首先论述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分析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因、现状及流转的制约因素,探讨促进和完善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政策意见。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流转制度
一、农村土地流转内涵
(一)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于“土地制度”的内涵尚有争议,郑景骥等(2006)总结了多位学者观点,认为“土地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人们在占有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总称;它是以土地为媒介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的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了有关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因此,土地制度既包括经济关系,也包括法权关系;另外,土地制度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一切有关土地的制度,而狭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
按照土地的区位不同,在我国,可以把土地分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两类。它们所运用的土地制度不相同:农村土地大部分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有小部分实行国家所有制,而城市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制。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是我国历史的独特产物。从制度方面而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所有制,但所有权与使用权被分离了,国家承认了农民以家庭承包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制度既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又在一段时间内允许农民拥有排他性的承包经营权,因而兼顾一定范围之内的公平与效率,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强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二)农村土地流转内涵
1、农村土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明确指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虽为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土地就界定为农用地,简称为农地。我们日常中所熟习的农民所用的土地,就是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由农民承包使用的土地。
2、农地流转的内涵
农地流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农地流转,既包括农地权利的转移,又包括农地功能的流转(主要指农地用途的改变,由农用转为非农用);狭义上的农地流转是指农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农地权利全部或部分地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即农地权利的流转。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框架下,我国农地产权被分为三部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中除国家征用外,农地所有权不得随意转让。因此,我们所谈的“农地流转”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依法归农村集体使用,为农民所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流转。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因及现状
(一)我国农地流转的动因
第一,土地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劳动力需求量及就业机会增大,许多农业劳动力不断转移到非农产业,农地较多荒废,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因此,农地流转可使无心种地的人将土地转让给想种地的人,保持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第二,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进行规模经营的客观要求。许恒周等认为,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了土地零散分割,农户经营规模小,导致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能焕发出新的活力,农村土地的集中和农业经营的扩大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各方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利益动机。一是农民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只要从事非农产业的边际收益大于务农的边际收益就会转出土地;反之,则会流入土地。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部分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稳定,而部分农民也期望在市场的要求下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经济农作物,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推动了土地流转。二是村组集体通过支持土地流转顺利实现其要完成上级政府部门的各项任务和促进集体经济与社区发展的双重目标,也对土地流转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三是政府促进土地流转的意愿比较强烈,因为土地流转有助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流转制度
一、农村土地流转内涵
(一)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于“土地制度”的内涵尚有争议,郑景骥等(2006)总结了多位学者观点,认为“土地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人们在占有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总称;它是以土地为媒介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的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了有关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因此,土地制度既包括经济关系,也包括法权关系;另外,土地制度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一切有关土地的制度,而狭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
按照土地的区位不同,在我国,可以把土地分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两类。它们所运用的土地制度不相同:农村土地大部分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有小部分实行国家所有制,而城市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制。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是我国历史的独特产物。从制度方面而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所有制,但所有权与使用权被分离了,国家承认了农民以家庭承包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制度既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又在一段时间内允许农民拥有排他性的承包经营权,因而兼顾一定范围之内的公平与效率,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强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二)农村土地流转内涵
1、农村土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明确指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虽为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土地就界定为农用地,简称为农地。我们日常中所熟习的农民所用的土地,就是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由农民承包使用的土地。
2、农地流转的内涵
农地流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农地流转,既包括农地权利的转移,又包括农地功能的流转(主要指农地用途的改变,由农用转为非农用);狭义上的农地流转是指农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农地权利全部或部分地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即农地权利的流转。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框架下,我国农地产权被分为三部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中除国家征用外,农地所有权不得随意转让。因此,我们所谈的“农地流转”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依法归农村集体使用,为农民所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流转。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因及现状
(一)我国农地流转的动因
第一,土地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劳动力需求量及就业机会增大,许多农业劳动力不断转移到非农产业,农地较多荒废,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因此,农地流转可使无心种地的人将土地转让给想种地的人,保持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第二,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进行规模经营的客观要求。许恒周等认为,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了土地零散分割,农户经营规模小,导致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能焕发出新的活力,农村土地的集中和农业经营的扩大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各方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利益动机。一是农民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只要从事非农产业的边际收益大于务农的边际收益就会转出土地;反之,则会流入土地。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部分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稳定,而部分农民也期望在市场的要求下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经济农作物,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推动了土地流转。二是村组集体通过支持土地流转顺利实现其要完成上级政府部门的各项任务和促进集体经济与社区发展的双重目标,也对土地流转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三是政府促进土地流转的意愿比较强烈,因为土地流转有助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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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6:28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4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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