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诉讼中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患者就其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受到医疗伤害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侵权诉讼是多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的一类民事诉讼。这类纠纷的存在已经日益成为 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l2月2日公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对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在医务界 引起较大的震动,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拟就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粗略探讨,以期对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和当事人维权有所裨益。
一、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诉讼中提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证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 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特定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特定的事实主张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即败 诉。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 人之间的合理配置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 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谁主张、 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由事实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 它是由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正的价值决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或者补充规则,即由 主张者的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它是由民事诉讼法的其他价值和民法的价值决定的。举证责任的举证内容是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在事实为单一事实情况下即为该事实本身,在事实为复合事实时为其各构成要件。
二、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是指患者认为医方对其的诊疗护理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 诉讼。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原告)胜诉的判决,必须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 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患者所受的损失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第一项事实,较 易于证明,但对于第二、三项事实,则对于一般患者而言,很难以证据证明。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以自 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服务的,其服务质量的高低,对于处于疾病折磨中的患者来讲虽可以感受 得到,但很难证明医方的过失,患者不了解医学上诊疗护理的基本知识,更不论医疗上操作规程,注意事 项了,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 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错也比较困难。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 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可以说,在涉及到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上,普通病人、普通老百姓是无法 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错与侵权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考虑到举证的难易,以及使受医疗侵权行为损害的患者或其家属有较多的获得赔偿的机会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在理解这一司法解释时,需要明确的是 ,就医患纠纷诉讼案件而言,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
论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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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5:57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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