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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项目纳税调整问题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795下载249次收藏

    摘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企业对有关收入项目的依法合理调整是企业规避纳税风险 和防止重复纳税的关键。在实践中,由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法不是很熟悉,或对有关收入项目的会税差异 掌握不准,或对收入项目时间性差异、查补税款等备查工作没有做好,致使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 依法调减非税收入,导致多缴税或重复纳税,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文章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疑难问题 。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项目;纳税调整
 
    一、收入总额确认范围上的会税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 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 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另外还包括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业务。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总 额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确认损益。但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用途的,会计处理上可能没有将其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企业对此类业务要注意 分析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企业将某产品(成本70,出厂价格100)用于上述各项用途。会计上可 能做如下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赞助)或销售费用(广告、样品)或管理费用等(职工福利)70 ,贷记库存商品70。但按税法企业可以做如下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赞助)或销售费用(广告、 样品)或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117,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销项)17,同时借记主营业 务成本70,贷记库存商品70。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减费用117与调增 应交税费(销项)17匹配的附加税费和收入100(下同);广告(假如符合扣除规定)、样品、职工福利 支出可以扣除,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增费用47(117-70)。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做上述相应的纳税调整,企 业不但存在纳税风险,同时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也少计100,可能导致企业多交税。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属于政府补助范畴,应该通过营业外 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属于应税收入,即将其排除在税法所谓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之外,除企业 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 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等,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立法精神;对企业取得的 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有助于减少税法与会计差异,降低 纳税遵从与税收管理成本。
 
    税法不承认各项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收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要注意对相关事项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处理。另外,还要注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减免税等的纳税调减 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详见《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有关企业所得 税纳税调整问题,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
 
    二、收入总额确认时间上的会税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收入总额在确认时间上一般情况下税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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