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的思考
萍矿集团公司是一个有着107年煤炭开采历史老企业,跨越三个世纪。由于开采历史悠久,大多数煤矿资源濒于枯竭,生产能力下降,企业人员多、包袱重、效益差,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改制深入以及对部分煤矿关闭破产,公司出现了大批的下岗失业人员,高峰期下岗失业人员多达一万多人。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公司不等不靠,把再就业工作摆到更突出位置,利用国家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渠道,构建畅通的再就业通道,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但由于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基数较大,而且随着企业改革改制的深化和下岗向失业并轨,还将新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努力探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新思路,对他们实施再就业援助,使之摆脱就业困境,踏上就业新途,对构建和谐平安矿区,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特征
下岗失业人员中大部份属于低职化、贫困化、脆弱化和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认为自己为企业出过力,流过汗,甚至流过血,把自己的美好年华都献给了企业,企业理应负担自己一生的生老病死。对企业有一种过度依赖情结。二是文化水平不高,职业技能低下,年龄偏大、身体状况较差和家庭生活贫困。有着无条件服从的强烈的就业欲望。三是就业观念保守陈旧,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注重国有身份和个人面子、求稳不求变、不甘心也不愿意正视工作和生活节奏发生的变化。这部份人有的是想往长久稳定的饭碗,有的是希望体面的工作,有的是嫌弃收入不能证明自己的价值,有的人害怕非国有企业的新行业自己不能适应。
弱势地位使他们在心理上难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甚至在寻求出路屡屡失败中消沉。生活、社会的压力使他们更加脆弱,思维上容易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中。
二、就业援助主要措施
(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使之充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期限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相应期限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由于有上述再就业优惠政策,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招聘条件下更愿意招聘下岗失业人员,而部份下岗失业人员因为未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及对国家的一些再就业优惠政策不了解,以至一是错失了一些再就业机会,我们在工作中就经常接到一些在外面打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打来的要求提供《再就业优惠证》证明的电话。因为无法提供证明,以致企业不予招聘。再是在从事个体经营中没有享受到相关税费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根据我们的统计调查,一些办理了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光税收一项一年就可减免6000余元。因此,我们要加大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制定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之路
一是对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资金、场地设备租赁和各项开办费用减免等方面的援助和扶持。
二是为一部份有创业愿望、具备经营能力和创业条件因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
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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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5:34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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