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思路探讨
摘要:文章对林权改革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影响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主要因素,对林权改革前后的森林经营状况进行了描述,总结出森林经营状况变化的原因,具体描述林权改革前后森林经营情况,并提出了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林权制度;改革;可持续经营;基本思路
森林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更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在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后,森林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寻求新的林业发展模式。为了加快林业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福建、江西、辽宁等省按照中央林业决定精神,首先拉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而且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就,本文通过对林权改革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的描述,以及分析改革前后森林经营状况和变化的原因,提出了更多有关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建议。
一、林权改革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分析
(一)产权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
只有在林权明晰到户后,山林经营才会由过去被动、粗放的经营管理转变为主动的参与式高效经营管理。只有林农把“山当田耕、竹当菜种”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林农才会加大对林地的投入,重视防火,学习林业科学技术,统一栽植、统一地膜、统一覆盖,并开展立体复合经营,这样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就会得到提高,对森林的可持续经营非常有利。
(二)税费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
税收政策对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就我国的林业而言,育林费占木材销价的9%,林业“三费”占木材销价的16%。由于税费负担过重,加上木材统一收购,林农基本上无利可图,林农的实际利润非常少,利益分配严重扭曲,导致林农对林地的经营漠不关心,一般都是只关心砍树、卖山,没有造林的积极性,森林资源不断匮乏,对森林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大为削弱。
(三)经营形式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
在森林经营中严管当然重要,但严管和放活是相互依存的,必须把两者统一起来,做到因地制宜,对不同森林资源实行不同管理模式。比如将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以较高的起价拍卖给有能力的个人或单位,由其投入资金、劳力等发展林业,这样荒山得到充分利用,对林业的可持续经营也有利。在经营形式上,合作经营、股份经营、承包经营等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的森林资源经营,大大鼓励了各种社会群体体参与森林经营和林业建设,林业发展得到了加强,林业的经营得到了重视,同时对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相当有利。
(四)流转机制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
林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可归为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折价转让等多种形式。由于林地流转制度不规范,就难保公平交易。另外,林地定价缺乏科学依据,随意性较大。而林地流转中都是买方说了算,造成转让价格偏低。还有,林地转让中过程有的收取工作费用占交易价比例过高,加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林地流转,以上因素都不利于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另外,对于依靠耕作林地或大部分依靠耕作林地来增加收入的林民,经常把刚刚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轻易转让掉,很多只是口头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得不到尊重,使其失去从耕作林地增加收入的机会,只有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推动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二、林权改革前后森林经营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一)林权改革前森林经营状况
一是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含糊不清。由于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含糊不清,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高度统一,投资经营主体不明确,产权不清晰,责、权、利联系不紧密,形成了“春天栽,秋天黄,冬天进锅堂,明年再重忙”的恶性循环,造成了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另外有的地方出现“谁造谁有”的现象,但这种“谁造谁有”无法落实,有的甚至认为是“谁占谁有”,出现了抢造集体山地,强占国有林经营区的现象。二是林业投入效益低,林农没有积极性。由于林业投入效益较低,投资环境不好,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林木价格低,利润又低,林农都不愿意也不敢投资。三是林业建设的投资机制不健全。由于林业建设的投资机制不健全,投入主体单一,栽种与管理防护脱节,严重制约着林业的发展。四是林地的高度分散化。
由于林地使用权主体组
关键词:林权制度;改革;可持续经营;基本思路
森林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更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在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后,森林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寻求新的林业发展模式。为了加快林业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福建、江西、辽宁等省按照中央林业决定精神,首先拉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而且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就,本文通过对林权改革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的描述,以及分析改革前后森林经营状况和变化的原因,提出了更多有关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建议。
一、林权改革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分析
(一)产权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
只有在林权明晰到户后,山林经营才会由过去被动、粗放的经营管理转变为主动的参与式高效经营管理。只有林农把“山当田耕、竹当菜种”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林农才会加大对林地的投入,重视防火,学习林业科学技术,统一栽植、统一地膜、统一覆盖,并开展立体复合经营,这样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就会得到提高,对森林的可持续经营非常有利。
(二)税费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
税收政策对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就我国的林业而言,育林费占木材销价的9%,林业“三费”占木材销价的16%。由于税费负担过重,加上木材统一收购,林农基本上无利可图,林农的实际利润非常少,利益分配严重扭曲,导致林农对林地的经营漠不关心,一般都是只关心砍树、卖山,没有造林的积极性,森林资源不断匮乏,对森林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大为削弱。
(三)经营形式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
在森林经营中严管当然重要,但严管和放活是相互依存的,必须把两者统一起来,做到因地制宜,对不同森林资源实行不同管理模式。比如将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以较高的起价拍卖给有能力的个人或单位,由其投入资金、劳力等发展林业,这样荒山得到充分利用,对林业的可持续经营也有利。在经营形式上,合作经营、股份经营、承包经营等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的森林资源经营,大大鼓励了各种社会群体体参与森林经营和林业建设,林业发展得到了加强,林业的经营得到了重视,同时对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相当有利。
(四)流转机制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
林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可归为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折价转让等多种形式。由于林地流转制度不规范,就难保公平交易。另外,林地定价缺乏科学依据,随意性较大。而林地流转中都是买方说了算,造成转让价格偏低。还有,林地转让中过程有的收取工作费用占交易价比例过高,加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林地流转,以上因素都不利于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另外,对于依靠耕作林地或大部分依靠耕作林地来增加收入的林民,经常把刚刚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轻易转让掉,很多只是口头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得不到尊重,使其失去从耕作林地增加收入的机会,只有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推动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二、林权改革前后森林经营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一)林权改革前森林经营状况
一是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含糊不清。由于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含糊不清,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高度统一,投资经营主体不明确,产权不清晰,责、权、利联系不紧密,形成了“春天栽,秋天黄,冬天进锅堂,明年再重忙”的恶性循环,造成了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另外有的地方出现“谁造谁有”的现象,但这种“谁造谁有”无法落实,有的甚至认为是“谁占谁有”,出现了抢造集体山地,强占国有林经营区的现象。二是林业投入效益低,林农没有积极性。由于林业投入效益较低,投资环境不好,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林木价格低,利润又低,林农都不愿意也不敢投资。三是林业建设的投资机制不健全。由于林业建设的投资机制不健全,投入主体单一,栽种与管理防护脱节,严重制约着林业的发展。四是林地的高度分散化。
由于林地使用权主体组
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思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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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5:16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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