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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还需大动作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565下载243次收藏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应以公平为主。但近年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频繁调整却并未触及实处,难以令人满意,仍需深度改革。
 
    关键词:和谐社会目标;个人所得税;公平;深度改革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于2006年以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调整:其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先后提升至1600元、2000元;其二,对年收入超过12万,或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应税收入但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实行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其三,利息所得税2007年税率由20%调减至5%,2008年又决定暂时免征。但2009年以来,要求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呼声依然不绝。究竟是什么让人不满意?本文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和谐社会目标下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应定位为“公平”
 
    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郝建国教授从内涵上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特指中国社会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则从构建目标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扩大社会中间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当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究竟能做什么,应做什么?
 
    (一)从整个税收体系来看
 
    个人所得税能够调节公平,尚难顾及效率。一方面,从税收的性质来看,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纯收入的征税,具有明显的调节功能;另一方面,从税收的构成来看,由于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不高,所得税暂时还难以成为主体税种,2009年1-6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7.29%。
 
    (二)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来看
 
    个人所得税应以调节公平为主。目前我国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很大,东部地区由于受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历史原因和政策支持等因素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中先走了一步,经济发展较快;同时,人际之间也存在差异。一部分人由于劳动能力比较强,天资比较高,或者占有比较好的资源,遇到比较好的机会等,率先富裕了起来。由于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社会矛盾也逐渐加剧。这些都要求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
 
    (三)从我国收入分配现状来看
 
    个人所得税也应以调节公平为主。我国在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由于法制不够健全、管理不规范,初次分配的秩序比较混乱。个人收入逐渐出现多元化、隐性化,出现了一些大笔的黑色收入、不合理的高收入。这一切都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收入的差距,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了人们的不满情绪,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急需国家通过税收等手段加以调节。
 
    二、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难以提升公平
 
    (一)减除费用有关规定依旧不科学
 
    自2006年以来,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先后提升至1600元、2000元。但这种调整并未触及实质:首先,未体现地区差异。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仅对不同项目类别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而未考虑地区间的差异。但事实是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存在很大差异,导致诸如上海、江苏、浙江等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生计费用相差悬殊。其次,未体现个性差异。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定率)扣除,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个体之间婚姻状况、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房屋购建等家庭情况和负担程度等差异,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再次,未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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