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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的法律界定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576下载162次收藏

    摘要:文章探讨了商会的界定,重点分析了其要素、特征、分类,为人们了解商会提供了概念分析,有利于增进人们对商会的理解和推动商会立法。
 
    关键词:商会要素;商会特征;商会分类
 
    商会是一个以商自然人和商业组织为其会员,以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法人,其外延应包括同业商会(行业协会),它具有非营利性、自治性、经济性,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
 
    一、商会的要素
 
    (一)商会是法人
 
    商会为法人为各国立法之通例,不同的是各国商会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一致,因而在组织、职责及管理上也各有差别。如《法国商会法》规定法国商会是公立公益组织(第1条),其地区工商会为公立公益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第18条);《德国工商会法》规定工商会是公法团体(第11条);《日本商工会议所法》规定商公会议所或日本商工会议所或日本商工会议所为法人(第2条);《韩国商工会议所法》从日本例,规定商工会议所和大韩商工会议所为法人(第2条);《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法》规定工商会系俄罗斯企业及企业有联合的非商业性民间团体,工商会为法人(第1条);我国1914年《商会法》,规定商会及商会联合会为法人(第2条),1929年《商会法》规定商会为法人(第2条)等。
 
    (二)商会以商自然人和商业组织为其会员
 
    社会团体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之分,会员制是通常的基本形式。其特点表现为:以符合既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为其会员;会员地位平等,会员在团体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等不取决于会员在其他领域或机构中的地位;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团体的权力机关,各个会员在会员大会上有同等的决议权;团体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全体会员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有加入或退出团体的自由等。会员制的形式能较好地体现社会团体的民主性和契约性,有助于促进会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与社会团体的活动。商会作为一种商人社会团体,实行的也是会员制,它以商自然人和商业组织为其会员,各国商会立法对此有具体规定。
 
    (三)商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
 
    社会团体都是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因设立目的不同,各个社会团体的性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法也不相同。有的为政治目的而成立,如政党;有的为学术目的而成立,如法学会等。商会成立的目的则在于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如《法国商会法》第1条规定商会是政府部门中代表各自管辖区工商界利益的机构;《德国工商会法》第1条规定德国工商会的义务是通过其建议、报告及评估,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并支持其工作,同时维护诚实商人的规矩和习惯;《日本商工会议所法》第6条规定商工会议所目的是谋求其所在地区内的商工业的全面改善与发展,从而增进社会一般福利事业;《韩国商工会议所法》第5条规定商工会议所的目的在于谋求改善地区工商业的综合性发展,并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作出贡献;我国国民党时期1929年《商会法》第1条规定商会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公共之福利为宗旨等。
 
    二、商会的特点
 
    (一)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即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成立和运作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一些公共性服务,不以营利为圭臬。这一点在各国商会法中都得到了体现,例如,《德国工商会法》第1章第1条规定工商会是代表位于工商会区域内并属于工商会的工商经营者的全部利益,促进工商经济的发展,权衡并协调地照顾每个工商行业或企业的利益;《日本商工会议所法》第1章第1条规定日本商工会议所法的目的是为谋求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对商工会议所及日本商工会议所的组织和经营做出规定,其第4条明确规定商工会议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商会具有非营利性,但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商会的活动不发生任何收入。从目前各国立法和现实状况看,商会的活动有很多项是可能产生利润和收入的。法律非营利性的规定只是要求其不得将利润在成员间进行分配,即所谓分配限制条款。商会为维系存续而收取费用,为弥补活动成本而创收费用,均不应成为营利性活动。
 
    (二)自治性
 
    自治性即根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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