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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604下载168次收藏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域名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多有发生,且有多种表现形式,现有的、广义上的域名法能规制部分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但尚有部分行为不能得到规制,文章就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域名;傍名牌;法律规制
 
    一、引言
 
    名牌是一个多义项名词,在不同的使用场合有不同的内涵。名牌即知名品牌,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的品牌。品牌的所有人只有采取独具风格的营销和广告宣传、提高和保障商品品质等,才能使其品牌逐渐为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认知,才能使其品牌逐渐具有一定的声誉和知名度。因此,某一品牌之所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该品牌的所有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多年辛勤培育的结果。由于名牌商品的质量好、市场前景广阔、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的认知度高,因而知名品牌能够为其所有人带来丰厚的利润。
 
    傍名牌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依附、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现象的通称。就其法律意义而言,傍名牌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依附、攀附他人的知名品牌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傍名牌行为的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傍名牌行为做出不同的分类。根据傍名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傍名牌行为分为单一性傍名牌行为和复合性傍名牌行为,将单一性傍名牌行为分为通过商标傍名牌的行为、通过企业字号(或者商号,下同)傍名牌的行为、通过域名傍名牌的行为、通过外观设计傍名牌的行为等。
 
    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或者作为域名使用,或者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域名以及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以下统称为企业标识)注册为域名或者作为域名使用的傍名牌行为。本文就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表现形式
 
    (一)域名的属性
 
    域名是指一组用于识别经营者(operators,使用者)在因特网上的地址的文字和符号,即因特网地址(internet addresses)。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协议种类和万维网代码所构成的无识别性的通用前缀部分,右边是由英文中的句点“.”依次隔开的顶级(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域名代码所构成的域名代码部分。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其构成并非都是像通讯地址或电话号码一样具有机械唯一性,即使是那些创作高度很低的仅翻印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也有其特别的含义,与著作权、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以区别性要求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故可将之归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同时,域名可以标识或者反映商品的质量、来源或者提供者,发挥标识功能,并具有国际性、永久性、唯一性等特征,可以看作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
 
    由于在类别域名.com或.com、.cn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该商业性组织的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企业标识相同或非常近似,其在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活动时就会使人们以为该域名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该企业标识及其权利人有关联,从而造成商业上的混淆。该企业标识所具有的优质商品或服务信息会激发人们对该相同或非常近似域名的原始信任感。当消费者需要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等信息时,就极有可能访问该域名网站,这就无形增加了域名持有人网站的点击率和访问次数,域名持有人将获得企业标识权利人通过努力才获得的信誉所体现的部分商业价值,现实或潜在地损害了企业标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从本质上讲,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影响了企业标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依法对其进行规制。
 
    (二)通过注册、使用域名傍名牌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行为人所傍企业标识及其与企业标识是相同或相似以及其著名与否,可以将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十二种表现形式:将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域名使用;将与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域名使用;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域名使用;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域名使用;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域名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域名使用。
 
    三、域名法对利用域名傍名牌行为的规制状况
 
    广义的域名法是指调整域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域名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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