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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途径的探索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961下载173次收藏

 
 
    摘要: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尚在东北地区七个城市试点,中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厂办大集体也亟待改革。文章认真分析了厂办大集体的改革现状,并结合中条山集团厂办大集体改革实践,提出了企业集团层面资源整合这一改革新途径。
 
    关键词:中部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途径
 
    厂办大集体企业,是20世纪70-80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经国有大中型企业批准并以投资、划拨实物(土地)、借贷等方式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以其他形式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这些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有行政隶属关系,主要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劳动用工受主办国有企业控制,领导班子由主办国有企业委派。厂办大集体曾经为发展经济和安置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企业规模小、冗员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和职工失业,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现状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对厂办大集体企业,几乎没有与之相关的政策,成为被改革遗忘的角落。长期以来,保护厂办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的现有法律法规只有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该条例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烙印,随着改革的深入,已经成为集体经济改革的桎梏和制度障碍。
 
    2005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下称“指导意见”),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改革方式、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政策等作了明确的阐述,可以说是解决厂办集体企业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为厂办集体企业改革指明了基本的方向。
 
    中部六省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中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厂办大集体同样面临市场萎缩、经营严重困难的局面,集体职工收入无法保障,客观上对国企改革成果和稳定大局构成了潜在威胁,这些厂办集体企业也亟待改革。但《指导意见》至今仅限于东北地区试点,对中部地区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可参照执行,尚无明确的政策依据。
 
    (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途径
 
    集体企业改革确实很难,难度甚至超过了国有企业改革,因为长期不被关注,也没有政策支持,遗留下来很多问题。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只能通过改革来解决,再难也要改,因为这涉及到广大集体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结合近年来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情况,厂办大集体改革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产权出售:中小型厂办大集体实行整体出售,不能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售。
 
    重组改制: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可重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分立改制:资产负债率较高、部分资产质量较好、产品有市场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将资产进行分立。分立出来的资产通过各种形式改制组建新的企业,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引资改造:资产规模较大、当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除可通过产权出售、转让外,可面向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进行公司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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