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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研发费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105下载289次收藏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有关部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给予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但是要贯彻落实和有效实施该政策,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判定研究开发活动和核算研究开发费用,这就需要相关的科技政策和财务政策予以支撑和配套。在2008年以前相关政策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如1996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以后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如2003年11月27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2006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等。可见,政府对技术创新非常重视,不断调整、完善、细化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通知是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严谨、具体、统一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之前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一、新政策的变化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
 
    116号文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明确规定,通常的理解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活动都可以视为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国税发[2008]116号对于研发活动的定义,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计扣除标准的变化: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摊销
 
    技术开发费于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在100%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这一规定与我国旧无形资产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中有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一致。我国在2006年颁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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