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发展与政府行为分析
摘要:金融发展的过程,是一个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变化和重新定位的过程。目前我国金融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都与政府的不当干预有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应趋向减少,并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规范政府行为。
关键词:金融发展;政府行为;制度
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这样的转型经济来说,政府在金融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分析政府行为特征和相关制度安排,对于正确认识我国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正确认识经济政策在促进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一、相关金融发展理论中对政府行为的不同认识
早期的金融抑制论强调,经济中的协调问题应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加以解决,货币金融政策应以减少政府对金融部门干预,发挥市场机制在决定均衡利率、汇率以及调配资源等方面的作用为核心。政府的职能仅在于公共品的供给及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不应该直接干预金融发展,否则,金融抑制必然扭曲价格机制,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金融约束论则类似于“国家推动发展论”,这种理论的实质是一种政府对金融发展的选择性干预行为,政府通过存款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稳定的宏观政策等一整套经济金融政策使银行部门因“特许权价值”而获得租金。政策上,金融约束论更强调政府干预的重要作用,认为选择性的政府干预有助于而不是阻碍了金融发展。
对比两种观点,争论之处仅在于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范围。两种理论都把市场和政府看作是一种相互替代的组织,只不过金融抑制论认为,政府只能替代市场很小的一部分,而金融约束论则强调,政府能在较大程度上替代市场。由于金融约束论契合了我国政府金融干预的实际和我国历史上金融抑制的固有传统,一直为我国所推崇。
金融市场虽然在动员和分配资金以及分散风险上效率很高,但是,金融系统的运行有其特殊性,金融市场上存在着形式多样的市场失灵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政府对金融发展一定的干预是必要的,放任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不但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反而使金融市场更为混乱和动荡。出于对政府作用认识的发展,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不少国家为了消除金融抑制而推行了金融约束的过渡政策。
但是在金融约束政策实践中,政府管制行为扭曲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政府行为往往走向了另一个方向。政府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的所有者希望通过控制金融资源可以产生巨额收益,另一方面作为整个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又希望经济可以快速健康的发展,双重角色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约束往往蜕变为金融干预,严格的金融约束与金融抑制政策中政府的行为特征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约束政策导致了国有金融垄断的格局,金融发展的作用被弱化,而强势政府对增长的作用明显。为了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获得巨大的货币化收益,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体系进行控制便成了政府自然而然的选择。因此,改革初期,政府一方面主动推动金融产权形式的扩展,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政府能够有效地控制金融安排与活动并获取收益。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货币市场本性的回归程度提高,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差距变小,这也就是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之间替换的根本逻辑。
政府行为难以避免地存在自利性、任意性、机会主义和不完全能力等问题,政府行为往往失当,需要进行合理规范。所以,如何做到既要发挥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又要避免政府不顾其信息能力,过多地干预经济,是一个需要慎重选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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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发展与政府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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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9:44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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