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放条件下银行监管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入世过渡期的将近,“国民待遇”、“地域限制”类似的词语以及曾经所有的限制条款将成为历史,银行业面临全面的对外开放。面对新的金融环境,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以及银行业的战略调整,文章着重就银行监管部门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
关键词:银行业;对外开放;银行监管
有2003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齐头并进,在提高中资银行竞争力的同时逐步扩大开放,在大量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有效加快了改革进程;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国际化,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考验也愈加严峻。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尽管从目前看对中国银行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在某种程度上却暴露出中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风险控制、问责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银行业只有进一步加大对外投资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相应风险的控制水平,才能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
一、中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制落后
从理论上说,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该由3部分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政府监管系统和社会监督体系。但目前这3个体系均存在问题:监管职能向人民银行过度集中,全国合计近4.3万家银行或准银行的金融机构全部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并且基本上由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负责,造成人民银行总行监管工作的严重超负荷,而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使得人民银行沉重的监管工作无疑是雪上加霜。政府监管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全局观差,随意性大,当银行监管触动地方利益时,就横加干涉,反而会弱化人行监管作用,而目前在华外资银行绝大多数未成立同业公会,即使少数地方有同业公会,其主要作用也仅限于加强彼此间的联络与交流,缺乏行业自律制度,对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等社会监督体系长期以来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监管的法规建设滞后
中国对银行业的监管长期以来一直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常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表现出来,法律手段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过于笼统和简单,其实施细则也有一些不甚合理的地方。尽管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较多,但法规建设仍较滞后,存在法律空白、短缺、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如《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参股投资,但事实上债转股作为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一种较有效方式在商业银行中已在运用;《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经营外币贷款必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目前人民银行已将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两证合一,除结售汇业务外的其他外币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等。
(三)监管缺乏创新,衍生工具监管不足
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大量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特别是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对促进银行业竞争,增强银行体系活力,改善银行业服务,规避市场风险,改善资产与利润结构以及推进银行监管体制和方法的改革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竞争的加剧,银行机构内部控制、银行监管的滞后,金融创新也给银行机构及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大的风险。2005年中国银行由于其在新加坡的期货公司从事巨额金融期货交易,投机失败造成约1亿美元的亏损,同时暴露出中国和新加坡在对衍生金融工具监管方面的缺陷。由于衍生交易技术非常复杂,来自各方面的投资人往往缺少对
全面开放条件下银行监管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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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9:42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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