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监管和合理保护,已成为目前经济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如何体现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必将引起所有者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着重就在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过程中涉及到的理论问题、法律问题和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会计委派;可行性;探讨
世界各国对会计委派制都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英国公司法规定,各公司应任命审计人员若干人,审计人员由股东大会任免,报公司注册备案,其行为主要是进行日常监督和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审计账目。我国在1998年的有关工作会议后,对会计委派制工作做了部署,试点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政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理论上改变了传统的企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一、会计委派制的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一)委托代理理论
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客观上使得委托代理理论应运而生。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委托代理是规定某一当事人(委托人),委托另一当事人(代理人)为完成某项工作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而付出的行动,委托人向代理人以支付报酬为基础。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产权关系逐步形成了2个层次的代理关系:一是全体股东通过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企业内部管理者之问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由政府行使,委派单位的资本所有权归国家或由国家控股,因此国家派出会计人员直接对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就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而言,国家是资产所有者,其所有权是明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所有权代表却长期缺位,至今还未确定行所有者职责的具体对象。虽然国有控股企业设立了董事会,但国家这个股东在董事会的具体人仍是虚拟的。按照国际通行说法,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由政府以出资人身份行使所有权,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就表现出:政府以委托经营者经营,同时委托会计机构负责人提供真实、客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报告,经营者则委托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内部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必然结果。
(二)法律依据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规定: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权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由以上法律关系显示,对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规定是统一的,可见,实行会计委派制并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
二、对实行会计委派制问题相关探讨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
对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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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9:22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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