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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解读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094下载133次收藏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当前理论上研究最少的一个问题。由于缺少专门法的规定,我们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还只能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中获得。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梳理法律规定着手,从立法的视角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解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当前理论上研究最少的一个问题。作为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重要历史遗产,早在20世纪5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产生。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少专门法的规定,我们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还只能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甚或文件中获得。我们正是从法律精神和相关政策文件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地位、职能、特点进行简单的梳理和论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实体,是后者的“血肉”。了解和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键是把握它的“血肉”。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我们不难揭示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内涵以及学者们对这种内涵规定的理解与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是围绕农村土地或生产资料所有权归集体形成的经济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是部分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因此,从性质方面揭示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它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在宪法条文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可以从学者们对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的解读中得到充分地了解。
 
    “集体”是指个体的集合体,是拥有共同目标、共同价值观的组织。“集体经济”的全称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相对于个体经济、家庭经济的规模经济,集体经济包括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者合作社经济(谷鹏,200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于分散的、众多的个体农户,集体经济把分散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组织起来,有助于克服个体经济力的弱点。农村中的集体经济在专业化分工、土地规模化经营、农产品的市场化、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服务等方面,有着个体无以比拟的优势(姜法芹,2007)。集体经济,有3个提法。一是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提出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二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文件、词典、教科书中的定义。认为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三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吴志雄,2002)“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业以致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社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在改革中脱颖而出,是劳动者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坚持合作制,真正民有民营的经济形式。与传统集体经济相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明晰,劳动者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实现资本与劳动要素的优化配置,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市场化,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能够有效提高集体经济的效益和发展后劲。
 
    根据法律精神和相关学者的解读,我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有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之分。无论是哪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从性质上看大都是围绕土地产权推进的,是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当前,我们所言的农村集体经济无疑是指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它是在改革开放中充分尊重了劳动人民自主创新精神的基础上提炼到政策层面的,有着明晰的产权关系和科学的治理结构,是一种能适应市场和富有效率的经济形式。作为体现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它不应成为政治的控件。但是,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更多的地区则是由村委会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范瑜,1998)。不改变这种产权不明的状况,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大陆农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语首先显于《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替代原农业合作社退出后已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无人管理的状态。现行《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可知,我国广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生产的、流通的、金融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后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具体的名称,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指生产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即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这样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与村民委员会合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农民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法律与政策的相关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改革后的集体经济包括两部分: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经营(胡兴定,2000)。持有此观点的学者的认知有如下几种:第一,农村集体济组织是代表农村劳动群众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经营者(孔繁军,2002)。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经济组织(李慧,1998)。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以土地为纽带形成的经济共同体(陈永超,2006)。第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按照一定的区域或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具有集体性、地域性和双层经营性的经济组织(罗猛,2005);第五,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陈绍斌,2006)。还有的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体制基础上,经过改革而形成的,是目前我国农村参加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在考察法规精神和吸取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体制基础上,经过家庭联产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村村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是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经营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的重要组织,其性质是通过法定地位体现出来的。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地位又决定并影响着其职能与作用。放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在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和体现。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改革开放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叫人民公社,它是由解放初期的互助组发展到初级合作社进而又发展到高级合作社演变而来的。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会问题的决议》(1958),当时人民公社被认为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的基层单位”。当时的“农业60条”为人民公社的法律地位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
 
    “农业60条”明确规定了农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同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起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作为经济组织,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但是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组织可以是两级也可以是三级,前者是指公社和生产队,后者是指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全面撤销了乡体制,普遍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这种形式一直维持到1982年。这一时期,人民公社的性质也决定了它在农村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地位,行使管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事务的权力,具有高度的政社合一的特点。
 
    人民公社的法定地位,不仅是法律和政策文件中规定的,也是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当然,前者从某种意义上为后者创造了条件。人民公社建于“一大二公”基础之上的政社合一的集中管理体制和近乎绝对平均的分配制度,以及对公社社员在择业、迁徙等方面超经济的严密控制等等,都对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然而,人民公社能成为新中国农村发展史上存在时间最久的社会经济制度,这本身就说明它的出现与延续有其一定历史合理性与进步性。它不仅为改善了农业的生产条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在为工业化提供资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刚刚发展社会主义时期和整个国际形势还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农村人民公社确保了农村的稳定。可以说,没有这个大的前提,就没有其作为经济组织的作用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讲,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正是其发挥经济组织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改革开放后,随着体制的变革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经改变了政社合一的性质,成为了真正经济性的组织。虽然,在实践中这一经济组织的职能与作用还有待于开发,保障其职能作用的法规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还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地位,主要还是体现在《宪法》及散见于政策文件规定之中。《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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