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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产业化中的利益协调管理探讨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843下载146次收藏

    摘要:粮食产业化其实质内涵就是粮食供应链管理。在粮食的供应链中,各相关方的利益协调将对整个产业链产生着重要影响,文章主要从利益协调机制的构成入手,通过结合江西省粮食产业化中的利益分配模式,探讨江西粮食产业化中的利益协调管理策略。
 
    关键词:江西;粮食产业化;利益协调;管理策略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产业化的组织模式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民和企业的一种契约安排。其联结的模式虽然有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3种方式:纯市场的方式、一体化的方式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形式。纯市场的方式是商品契约,通常就已经存在的农产品进行交易,一次清交及在将来某个时期交货或付款,均属此类;一体化的方式是要素契约,双方把各自所支配的生产要素按一定的方式集合成紧密型组织,将交易内部化,并依国家认可的组织统一对外交易。在这两种极端联结方式的中间地带,是把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进行多种排列组合,衍生出来的中间方式,又称“准一体化”或者是“准市场型”。与此相对应,不同的组织模式中存在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粮食产业化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制度,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一体化。
 
    二、利益协调机制的构成
 
    利益协调机制由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两部分构成。粮食产业化所创造的价值增值,包括由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非市场安排”而节约的交易成本,以及由于聚合协同效应,高效率利用既定资源而创造的增量利润,以及政府给予龙头企业各种优惠政策,如信贷、税收、融资等而产生的利益。利益分配机制是指农户和龙头企业资源的组织方式,以及在政府的协调下,由产权关系决定的对增量价值的分配关系。它是粮食产业化组织内部的核心问题。风险共担机制是指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在企业、农户和政府之间进行分担的机制。它是粮食产业化利益分配机制顺利运行的保障。一般是通过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来提供资金,根据所缴风险基金的比重和风险承担能力,使风险造成的损失在公司、农户或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三、当前江西省粮食产业化中存在的利益分配模式
 
    利益机制主要体现在龙头企业在收购粮食产品的政策、加工流通环节利润的分享以及对农产品基地的扶持3个环节上。从江西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多种利益机制形式并存,既有经营层面的结合,也有产权层面的结合;既有松散型,也有紧密型。总结起来有以下3种模式。
 
    (一)买断型利益分配模式
 
    指对农户生产的粮食实行一次性收购。双方可以预先签订买卖合同,价格随行就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粮食初级产品的“卖难”问题,对粮食生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农户仍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处于提供原料的地位,还要独立承担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缺乏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对于龙头企业而言,由于没有稳定的供应关系,使得收购的原料品质不一,难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二)保护型利益分配模式
 
    通过与基地(村)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种联结方式的优势在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双方的市场风险和市场交易费用。不足之处在于其极易出现合同纠纷问题。从江西省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这种契约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分配模式主要有3种。
 
    1、实行定价收购。指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协商确定保证价格,签订合同按定价收购。这样,签约农户的利益就有了保证,龙头企业所需原料也有了稳定的来源。但是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合同往往很难履行。因此有的龙头企业则将定价规定为保护价,即合同规定当市场价高于保证价时,按市场价收购,市场价低于保证价时,按保证价收购。目前江西省的多数龙头企业对农产品原料的收购均采取这种方式。这对于农户具很强的保护作用,其市场风险完全由龙头企业承担了,要求龙头企业要具有很强的实力。
 
    2、保护价+服务模式。指与农户签订的合同除了保护价收购外,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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