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中特约商户的风险与防范
摘要:特约商户与银行、持卡人构成了银行卡市场的“金三角”,对银行卡业务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特约商户可能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遭遇欺诈而遭受损失。文章详细分析了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防范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商户;风险;防范
随着网络和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卡走进千家万户。截至2008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超过18亿张,其中信用卡发卡量超过1.4亿张。一方面信用卡改变了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随着信用卡市场的不断扩大,在信用卡的发售、使用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诉讼,也常见诸报端。
统计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2002年起开始遇到信用卡纠纷案件。2002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为1件,2004年收案2件,2005年收案2件,2006年收案4件,2007年收案5件,2008年收案15件,收案数量逐年递增。而重庆市高院的统计数据则显示,2007年受理的信用卡纠纷只有69件,2008年则突增到256件。深圳福田区法院2007年受理信用卡纠纷275件,2008年则多达800多件。
除数量迅速增长之外,近期此类案件还表现出信用卡欠款数额增大和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的特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调研发现,2008年及之前该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主要为信用卡透支纠纷和失卡损失赔偿纠纷,随着银行业相关政策调整及金融形势变化,2009年集中出现了信用卡透支套现纠纷、信用卡年费缴纳纠纷、银行单方调整信用卡利率纠纷、全额罚息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一、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审查义务
特约商户是与发卡银行签约受理银行卡购物消费的经营性单位,并与银行、持卡人构成了银行卡市场的“金三角”。它是连结银行与持卡人的纽带,对银行卡业务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特约商户严格进行审查,有助于防范信用卡被盗用、透支等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26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的内容包括: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4条中规定,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从该规定来看,除“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除此之外,特约商户主要审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即可,而没有对持卡人签名进行核实的义务。因此,按照该《办法》,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实际上是一种形式审查。
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废止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并且在新的制度中删除了有关特约商户应负担的审核义务的规定,具体的义务由各发卡行自行做出,而各家银行一般仍是比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户的审核内容。
2001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重新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交易流程进行规范,要求特约商户要核定:卡片签名条上无“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字样;卡片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信用卡的有效期、照片。除此以外,《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还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交易进行了具体的描述:“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上刷卡,输入交易金额,要求持卡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6位个人密码,如发卡行不要求输入密码的,由收银员直接按确认键;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后,将银行卡、签购单回单联等交持卡人。”据此,特
信用卡业务中特约商户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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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8:52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2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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