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多边框架下看风险预防原则
摘要:近年来被欧盟极力主张并推行的“风险预防原则”在其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中得到体现,同时也正是由于该原则的适用,使得相关法规的贸易壁垒作用凸显和加强。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导向的政策制定者,试图建立一个以环保为中心、不受任何风险干扰的乌托邦完美世界,但却没有认识到由此导致的经济和机会成本,对相关产业乃至世界范围造成的影响。文章将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及其“科学外衣”下潜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wto;贸易壁垒
一、风险预防原则之于贸易
随着国际贸易突飞猛进的发展,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及食品安全等问题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世界各国争相制定了相关战略政策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构成了一层层靓丽的技术屏障,成为当前贸易中的技术壁垒。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一项新兴原则,其本意在于防止对人类健康、生命、自然资源等造成损害的风险,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到其它领域。风险预防原则在越来越多的立法和政策中得到体现,尽管该原则的倡导者宣称,该原则试图在保护人类健康、环境和确保产业竞争力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平衡,但其无疑其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近年来,风险预防原则在贸易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各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关注,尤其是欧盟,该原则的重要性和地位,在其立法与政策中均得到体现。事实上,随着欧盟在世界经济舞台上位置的不断提升,风险预防原则在政府对公共危险的评估和管理中的角色,在国际范围内已经越来越成为加深全球经济融合中的中心议题。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导向的政策制定者,试图建立一个以环保为中心、不受任何风险干扰的乌托邦完美世界,但却没有认识到由此导致的经济和机会成本,对相关产业乃至世界范围造成的影响。
二、wto体制下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位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第5.7条是wto框架下,成员可能解释其有权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一项可援引条款。《sps协定》要求各成员在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标,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的情况下,存在对国际贸易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的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依据协定要求,各成员应保证其制定的相关规则在保护合理目标所必要的限度内实施,并且根据科学原则,一旦不具备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得再继续保持该规则,《sps协定》第5.7条规定了该要求的例外情形。该条款允许成员方在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同时,这可以解读为,在不具备证明一种产品安全性的充分证据条件下,各成员方可以采取预防措施。sps协议第5.7条的规定通常被认为具备了预防原则的基本要素,但仅仅具备相关要素并不能够就此认定第5.7条就是预防原则。至少从条文本身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案件处理结果来说,dsb并没有将第5.7条作为预防原则来适用。
在荷尔蒙牛肉案件中,欧盟援引了“预防原则”来支持其主张,而上诉机构拒绝对该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做出明确评述。本案中,欧共体并未主张其对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牛肉的进口禁令是临时措施,而是援用了“预防原则”支持其主张:其荷尔蒙牛肉禁令是基于风险评估,并主张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习惯规则。欧盟提出预防原则已经是一项基本的国际习惯法或者说至少是一项一般法律原则,预防原则的本质在于它不仅用于处理风险,而且用于风险评估。欧盟认为,专家组关于预防原则的适用不能凌驾于已经有明确规定的sps协议第5.1条和5.2条的陈述以及预防原则与上述条款相冲突的陈述是不正确的。欧盟认为sps协议的第5.1条、5.2条和附件a.4并没有描述一种特殊的风险评估的类型,而仅仅是说明了风险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上述条款本身并没有阻止成员国在遇到有冲突的科学信息和科学不确定性时基于谨慎的考虑设定相应的安全标准。
上诉机构对于“预防原则”与《sps协定》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具体评述,但仍拒绝对“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发表意见。上诉报告中提到,第一,预防原则没有被写入《sps协定》,不能作为使与协议其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wto;贸易壁垒
一、风险预防原则之于贸易
随着国际贸易突飞猛进的发展,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及食品安全等问题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世界各国争相制定了相关战略政策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构成了一层层靓丽的技术屏障,成为当前贸易中的技术壁垒。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一项新兴原则,其本意在于防止对人类健康、生命、自然资源等造成损害的风险,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到其它领域。风险预防原则在越来越多的立法和政策中得到体现,尽管该原则的倡导者宣称,该原则试图在保护人类健康、环境和确保产业竞争力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平衡,但其无疑其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近年来,风险预防原则在贸易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各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关注,尤其是欧盟,该原则的重要性和地位,在其立法与政策中均得到体现。事实上,随着欧盟在世界经济舞台上位置的不断提升,风险预防原则在政府对公共危险的评估和管理中的角色,在国际范围内已经越来越成为加深全球经济融合中的中心议题。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导向的政策制定者,试图建立一个以环保为中心、不受任何风险干扰的乌托邦完美世界,但却没有认识到由此导致的经济和机会成本,对相关产业乃至世界范围造成的影响。
二、wto体制下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位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第5.7条是wto框架下,成员可能解释其有权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一项可援引条款。《sps协定》要求各成员在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标,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的情况下,存在对国际贸易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的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依据协定要求,各成员应保证其制定的相关规则在保护合理目标所必要的限度内实施,并且根据科学原则,一旦不具备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得再继续保持该规则,《sps协定》第5.7条规定了该要求的例外情形。该条款允许成员方在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同时,这可以解读为,在不具备证明一种产品安全性的充分证据条件下,各成员方可以采取预防措施。sps协议第5.7条的规定通常被认为具备了预防原则的基本要素,但仅仅具备相关要素并不能够就此认定第5.7条就是预防原则。至少从条文本身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案件处理结果来说,dsb并没有将第5.7条作为预防原则来适用。
在荷尔蒙牛肉案件中,欧盟援引了“预防原则”来支持其主张,而上诉机构拒绝对该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做出明确评述。本案中,欧共体并未主张其对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牛肉的进口禁令是临时措施,而是援用了“预防原则”支持其主张:其荷尔蒙牛肉禁令是基于风险评估,并主张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习惯规则。欧盟提出预防原则已经是一项基本的国际习惯法或者说至少是一项一般法律原则,预防原则的本质在于它不仅用于处理风险,而且用于风险评估。欧盟认为,专家组关于预防原则的适用不能凌驾于已经有明确规定的sps协议第5.1条和5.2条的陈述以及预防原则与上述条款相冲突的陈述是不正确的。欧盟认为sps协议的第5.1条、5.2条和附件a.4并没有描述一种特殊的风险评估的类型,而仅仅是说明了风险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上述条款本身并没有阻止成员国在遇到有冲突的科学信息和科学不确定性时基于谨慎的考虑设定相应的安全标准。
上诉机构对于“预防原则”与《sps协定》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具体评述,但仍拒绝对“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发表意见。上诉报告中提到,第一,预防原则没有被写入《sps协定》,不能作为使与协议其
在WTO多边框架下看风险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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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8:20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2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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