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中介税收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摘要:近年涌现的出国劳务中介存在诸多问题,各类案件纷至沓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注意到其市场的混乱并已着手治理,而出国劳务中介的税收问题却仍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与解决。文章针对其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其原因,并对此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出国劳务中介;全额纳税;差额纳税;账务处理;发票管理;税收征管
近几年,由于出国劳务取消了行政审批,出国劳务中介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其中不乏不规范的中介公司,由此引发的出国劳务纠纷不计其数。我国对出国劳务这类新兴服务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工商部门和劳务部门对出国劳务中介的管理也显混乱。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出国劳务方面的问题,积极加强各方面的治理,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的通知》,要求从2009年3月份起对外劳务合作由商务部统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逐日完善,而对外劳务合作税收方面仍存在很大问题。
一、出国劳务税收方面的问题
(一)税制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目前出国劳务隶属服务业大类,实行税率为5%的全额纳税。根据《暂行条例》,中介公司的营业额为将劳工转让给上一级中介公司而从上级中介公司获取的中介费用。而中介公司实际收入为其从上级中介公司取得的中介费用扣除其支付给下级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和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培训费后的余额。中介公司的纳税营业额与其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因此实行全额纳税与差额纳税的税款差距也较大,中介公司的税负大大加重。
而对于与出国劳务中介经营模式类似的旅游业,根据《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除此之外,现行税法对运输业分包、建筑业分包及金融买卖也实行差额纳税。
综上,根据目前的税制,出国劳务中介税收方面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了出国劳务中介的税收负担。
(二)现金交易
为了逃税避税,出国劳务中介公司之间产生了大量现金交易。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中介公司,其本身的账务处理很不规范。对于最底层的中介公司,由于不少劳务人员没有
出国劳务中介税收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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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7:36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2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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