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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处理的比较及分析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162下载123次收藏

    摘要: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制度》问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及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新旧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比较与分析。
 
    关键词:安全费用;维简费用;会计处理;比较;分析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用是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专项用于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和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的资金。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以财会函[2008]60号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用,应当比照安全费用的原则处理。笔者根据《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处理的新规定,对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新旧会计处理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旧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
 
    (一)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旧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
 
    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旧的会计核算,是按照2004年5月28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二)煤炭企业维简费用旧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
 
    煤炭企业维简费用旧的会计核算,沿用的是原煤炭工业财会接轨会议文件,即会议根据1993年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93)财会字第24号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所做出的《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中规定:增设“维简及井巷费”科目;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维简费,计提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维简及井巷费”科目;企业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在“维简及井巷费”中核销;属于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工程完工后,借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贷计“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部分的,借计“固定资产”科目,贷计“资本公积”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
 
    二、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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