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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应首问“第一责任”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550下载252次收藏

    摘要:“第一责任”问责是税收行政执法问责的重心,针对如何有效启动“第一责任”问责机制,以真正发挥其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的依法治税目标的“龙头”拉动效应的问题,文章从法制、体制、制度、考核、机制等层面着手,提出税收行政执法问责应当首问“第一责任”的创新主张。
 
    关键词:税收;执法;第一责任;问责
 
    税收行政执法问责是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的保障途径,在于它具有通过依法治责来实现依法治权,最终实现依法治税的功效。本文基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问责的全新要求,针对税收行政执法问责乏力的现状,依照治税重在治权、治权重在治责、治责重在问责的逻辑主线,对税收行政执法“第一责任”问责问题进行探讨。
 
    一、制定法制化的“第一责任”问责规范
 
    加速推进税收行政执法问责的法制化建设进程,确保税收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问责有法可依。加速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执法问责的法律法规建设进程,适应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强势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全新要求。尽快制定出台“税收行政执法问责法”,特别是加速推进作为税收行政执法问责核心的“税收行政执法第一责任问责法”的立法进程,能够有效填补现行的对税收执法“第一责任”问责中的法制空白,以法制化的途径确保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问责,特别是确保“第一责任”监督与“第一责任”问责的刚性。通过立法,能够确立有关纲领性的法律规范,以对“第一责任”问责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及“第一责任”等准确界定,同时明确“第一责任”问责形式、“第一责任”问责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应问责责任等问题。这既利于确保有关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问责及“第一责任”监督与“第一责任”问责相关的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制度与办法的统一,更利于使“第一责任”问责具备法制保障,实现税收行政执法“第一责任”问责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
 
    二、确立超然化的“第一责任”问责体制
 
    确立超然化的“第一责任”问责体制,是确保“第一责任”问责的体制性保障。可以成立地位独立并且专门行使“第一责任”问责职能的税收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诸如“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司”,专司税收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能,包括行使税收行政执法“第一责任”问责职能,并于各级税务机关设置相应的职能对口的税收执法监督部门,实行税务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垂直行政管理体制,以矫正现行双重地方税收管理体制下来自地方政府对“第一责任”问责行政干预的体制性缺陷。同时,能够防止因作为执法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而无从真正发挥对“第一责任”超然内部监督职能的问题,从监督与问责体制上确保客观公正监督、公正考核、公正追究的问责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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