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的反腐新视角
在不久前与网友的在线交流中,温家宝总理提到:“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政府廉洁是支撑一个社会稳定的3个顶梁柱。而在这3者当中,政府廉洁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一个廉洁的政府、得到人民信任的政府才能够一心一意促进经济发展,才能够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社会公正。”然而,目前在我国,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已是无孔不入,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腐败大案更是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为了便于政府有效地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学者们通常从政治和经济体制、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个体道德观念的缺失等方面寻找腐败产生的原因。然而,对于腐败成因的分析,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被忽略了,即刑法中的立法不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可见,在制定刑法时,也必须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刑法在规定犯罪及配置法定刑时,却严重偏离了这一原则,出现了“官贵民轻”、“因人而异”的立法不公现象。现择其要者对比如下:
同是窃取公共财产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明显轻于对平民百姓的处罚。按照常理,国家工作人员与平民百姓身份的不同,决定了国家和社会对前者的要求应当更高。这一要求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则应是:在盗窃财物价值相同的情况下,对前者的处罚应重于后者。但我国刑法对此却进行了截然相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至2千元为起点)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金融危机下的反腐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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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5:25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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