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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在华并购规制的思考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708下载199次收藏
    摘要:外资并购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经济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文章从市场失灵和国家经济安全角度探讨对外资在华并购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对外资在华并购的政府规制进行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规制;外资并购;经济安全
 
    一、规制的概述
 
    早期,规制被认为是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按照凯恩斯主义的概念,管制是指通过一些反周期的预算或货币干预手段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节。规制是对市场主体进行的直接的管制,是运用政府的行政权力,采取各种手段直接对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的一定干预,只对特定企业、特定行为进行干预。在现代经济学中,其含义为政府运用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和行为进行影响、干预及规制等,即政府规制。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就规制的目标来说,规制是政府(或规制机构)利用国家强制权依法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直接的经济、社会控制或干预,其规范目标是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即实现“公共利益”,而实证目标则是实现利益集团的利益。
 
    二、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并购是通过取得既有企业控制权,获得目标行业内现有生产能力而进入该行业的一种存量投资方式。外资并购就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的形式而取得企业控制权。我们在看到外资并购给我国经济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更不能忽视外资并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警惕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外资在华并购作为一项市场行为,存在着市场机制中的一些缺陷,外资并购必须通过政府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跨国公司具有追求垄断地位、谋取垄断特权的天性,因此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是谋求最大限度的超额利润,而垄断是谋求超额利润的最好方法,所以跨国公司并购的对象绝大部分都是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往往容易造成市场力量的集中,从而产生了垄断的危险。理论上的政府规制的范围都是针对市场失灵而界定的,垄断的产生正是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外资并购活动导致市场失灵,政府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来讲,对外资在华并购进行规制也是十分必要的。外资并购我国民族企业在许多行业形成垄断,严重制约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跨国公司的垄断也有可能获取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增加了国家的潜在风险。但是政府不能依靠封闭市场来阻断外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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