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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125下载240次收藏

    摘要:代位权制度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首次确立在我国合同法上,使我国民法中债权的担保体系在理论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文章主要论述了代位权制度的几个问题,目的在于揭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利弊,探讨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合同法;合同法解释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特征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产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首先,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可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权转移其随之转移;债权消灭,代位权随之消灭。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代位的最终法律后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消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再次,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代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具有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了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了债权的担保范围,为强制执行做准备。最后,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优、缺点
 
    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保全债权为必要,在此范围内,债权人可同时或依次行使债务人的数个权利,如果行使代位权所得财产利益不足以保全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简言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限,所代位行使的债权不能超过其债权总额。其优点在于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债务人的权利,防止债权人滥用其代位权给债务人带来损害。但代位行使的效果却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受领时不得以该受领利益充抵清偿自己的债权或优先受偿,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享有平等的受偿权,而其他的债权人却并不一定行使其代位权,这就使代位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充分满足,从而妨害了债权的有效实现。
 
    债权人行使的法律效果归于债务人的规定,虽然保护了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公平受偿性,但可能会使债权人丧失行使该权利的积极性。债权人尽自己所能注意债务人的信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努力求偿并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却对该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而那些对自己的债权未尽应有注意之责的债权人却坐享其成,特别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代位权人很可能做出了许多努力却得不到清偿,这对代位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也会让债权人失去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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