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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营行为下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处理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908下载198次收藏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日趋广泛,跨行业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纳税人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殊经营行为——兼营或者混合销售经营业务,从纳税的角度看,要涉及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因此,需要对纳税人的各种兼营或混合经营行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文章分别从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的角度对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加以分析探讨。
 
    关键词:兼营;混合销售;增值税;营业税;纳税处理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同属于流转税的税种,在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发挥作用。两个税种性质相同,但征收领域不同。虽然税法已经明确划分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是,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活动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纳税人可以同时从事多项应税活动,比如,纳税人同时拥有销售、代理、运输等不同部门从事经营活动。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范围划分,即使在某些收入上两者需要协调,但不会对一项收入重叠征税。正确处理不同经营活动的税收问题既是维护税法严肃性的需要,也是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要求。
 
    一、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外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且二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的经营行为。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纳税处理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处理。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分别销售税率为17%的洗衣机和税率为13%的饲料、农膜等;某农用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同时为充分利用企业闲置机器设备的生产效能,又利用机器设备对外从事税率为17%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1)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所谓分别核算,主要是指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适用税率混乱,出现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的现象。(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谓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是指,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本应按17%或13%高低不同税率分别计税,但由于未分别核算,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对混合销售额一律按17%的高税率计税。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应纳税额。此外,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低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低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低扣的进项税额=相关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额与相关应税收入额合计。
 
    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各项劳务,下同),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比如,某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公司,在销售装饰材料的同时又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安装、装饰业务,由于服务对象事先准备了所用装饰材料,所以,该公司从事的安装、装饰业务只收取安装、装饰费,从而,该公司就发生了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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