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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风险与规避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423下载283次收藏

    摘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是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方式,具有其他使用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作工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潜在风险。与一般金融风险相比,住房公积金又具有自身的明显特征。公积金贷款风险主要表现为制度风险、政策和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抵押风险等。针对这些风险,主要应当从改革和完善委托贷款管理机制、完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和方式,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管理、构建贷款风险的政策化解机制等方面加强防范。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住房消费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建立的目的是推行低存低贷的购房融资政策,为广大职工购房提供优惠的政策性贷款服务,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已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的首选贷款方式,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居住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现状
 
    (一)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断扩大
 
    2007年末缴存总额为16230.3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7.92%。2007年缴存额3542.92亿元,比上年增加615.02亿元,增幅为21.01%。缴存余额为9605.11亿元,2007年新增缴存余额1734.15亿元。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187.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71.05万人。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基数不断提高,贷款额也不断提高
 
    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由职工基本工资调整为职工工资收入,缴纳费也由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的3%,提高到职工工资收入的5%,北京市已达到10%,天津市的外企职工已达到12%,上海市还建立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截至2007年末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65.9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4.59%。200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201.57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62.14%。个人贷款余额为5074.3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3.37%。2007年新增个人贷款余额1269.63亿元,同比增长30.79%。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示出来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多年实践中,有力地推动了城镇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提高了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突出的住房矛盾得到缓解,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缴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但是,随着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公积金贷款业务量的不断加大,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风险也不断增强。贷款的风险研究和管理问题便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存在着运行体制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借款人信用风险等,应对这些风险有正确的认识。正确认识是有效防范的基础,既防止忽视风险存在的盲目乐观,又要防止前怕狼、后怕虎,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对我国经济社会已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加强防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风险的能力并加以规避,对保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住房消费和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可促进住房公积金超着稳健、安全、快速的方向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面临的风险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管”的管理原则。根据2000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而只能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于商业银行只是接受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委托,因此不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存贷业务一次性地委托给相关的商业银行,银行收取手续费,风险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银行不过是起到了管理中心出纳的作用。由于委托方和受益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各自利益驱使,在资金运作中会有差异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
 
    1、项目客户资质、资信质量中心难以控制。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双方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委托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尽可能的取向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商业贷款,而将风险较大的公积金贷款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中心”,这样,管理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相比较商业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长。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客户,于己不利),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的手段来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的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得多。但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许多客户转为商业住房贷款,因而加大了风险。
 
    3、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还没有建立健全。由于我国许多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还没有建立健全,而受委托银行力争自己的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坚持采用他们的程序来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造成“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不仅如此,“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不利于市场的竞争,加大了风险。
 
    4、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首先,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托银行又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在监督管理还款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只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情况下,即使受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公积金中心也不能追究其责任。其次,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承担经营风险的资金保证。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经营风险的前提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其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从该中心上交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标准拨付,中心本身并无任何法人资本金,营运的资金都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中心无产可破,承担经营风险也就只是空话。
 
    (二)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形成的管理风险
 
    1、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借款人由于不可预料的原因收入大幅度下降或支出大幅度增加,影响还贷。诸如,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造成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保证人无力履行担保义务的风险。自然原因主要是指借款人、保证人因疾病、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踪,从而无法偿还贷款。社会原因主要指由于机构改革、企业下岗分流导致借款人、保证人失业,收入下降,从而无力偿还贷款和履行担保义务。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是否能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价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既无最低储蓄年限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在现阶段,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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