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大调处机制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建设的“结”与“解”
——浅析大调处机制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传统的人民调解模式在工作范围、组织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省委、省政府顺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在全省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建设。经过近几个月的探索,我市大调处机制的建立已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实践中初显成效。然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毕竟是一项全新的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结”)
“结”之一:重矛盾调处轻源头防范。当前,社会矛盾之类型已由过去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为主的传统型矛盾纠纷转变为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工资待遇、养老和医疗保险等为主的新型矛盾纠纷,其主体也由群众与群众之间为主转化为群众与政府之间为主。面对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少数地方和部门缺乏冷静的分析和深刻的思考,没有用新思维、新方法去解决新问题,没有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存在着重视调处、忽视预防,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由于治标而不治本,往往导致旧的矛盾纠纷尚未解决,新的矛盾纠纷又接踵而至,有关部门处于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
“结”之二:重镇级调处轻村组作用。建设大调处机制,各地普遍重视了镇一级调处中心建设及作用发挥,忽视了村组一级在调处过程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大量在基层,乡镇的调处工作大量在村组,而村组一级由于村组合并等客观原因,导致调解力量弱化,加上村组干部素质水平等限制,导致调处不力,大量矛盾纠纷涌至镇一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变成了矛盾的中心。同时,由于作为最基层的村组一级组织未能真正有效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往往错过了解决矛盾的最佳时机,从而使“小事”变“大事”、“易事”变“难事”,导致矛盾的扩大与升级,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结”之三:重机构建设轻机制建设。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任务不仅仅局限于建立一个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就我们理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应包括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组织网络机制、情报信息机制、齐抓共管机制、调处运行机制及责任考核机制等六大机制。而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只是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的一项形式要件,是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载体之一。而基层一些同志则片面地认为建立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就是建立一个中心,认为成立了调处中心就能解决一切矛盾纠纷,这种理解是片面和错误的,必须建立一套重在防范、强在调处,重在基层、强在一线,重在教育、强在服务,重在形成合力、强在发动群众的全新的工作机制。
“结”之四:重专门机关轻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的一
析大调处机制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本文2010-07-24 10:59:55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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