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思考建议
**区局现管辖较大规模的造纸、食品、医药类图等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企业10余家。2007年以来,通过开展宏观税负分析、税收风险排查、深化互动评估、农产品收购发票专项核查等形式,累计查补税款入库达390余万元。这些行业企业,主要在收购环节容易虚开发票逃税。为此,笔者结合征管实践,谈几点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一、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方面
1.购进扣税法不够科学。购进扣税法为部分企业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偷逃税款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实行认证抵扣制度。而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来说,由于农业生产者无法提供扣税凭证,由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既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又作为扣税凭证,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农产品收购企业对于扣税凭证的使用具有狠大的随意性,损害了增值税内在监控机制,使貌似严谨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实质性的断裂。
2.抵扣率设计不够严密。农产品抵扣税率统一提高到13%以来,由于进项税额按含税价、销项税额按不含税价计算,进、销项税额核算的依据不同,在毛利率较低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企业增值不纳税现象。因此,农产品商业企业和初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应纳税额长期为负就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与政策设计相关。当然,例外情形也是存在的。适用税率17%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其税负明显应高于初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这样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的发展。
(二)征管制度方面
1.农产品销售者身份难确定。不论经营规模、生产工艺如何,收购企业均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控管面和工作难度。而免税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身份划分又十分困难。现行政策规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自产农产品可以按收购金额计提进项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界定很难把握,企业收购农产品是否该提进项税,税务部门无法根据销售者身份确认进项税额的真实性,无法有效解决收购企业虚购虚开和经营者税收流失等问题。
2.收购凭证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购发票实行自填自开,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为一些企业肆意抵扣税款开了方便之门,是否自产自销难以区分。同时,农产品收购业务较多,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税务部门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尤其是从异地收购的农产品更加难以核实其真实性。
3.收购农产品库存盘点困难。由于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格、等级等差别较大,且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进销量也比较大,很难进行分类计量和现场盘存。若进行盘库,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过程监控手段,对生产加工过程难于精确掌握。通过巡回检查、验货、日常评估能解决表面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涉税问题的发生。
(三)纳税遵从方面
1.把收购凭证当成税负“调节器”。受利益驱动,人为增减进项税额,调整税负。有的企业出于多抵进项税的目的在收购价格和数量上弄虚作假,提高农产品票面收购价格、虚增收购数量、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填写不实内容,将不允许抵扣的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手续费及其他附加费等挤入收购价
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思考建议
本文2010-06-26 16:28:33发表“经验信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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