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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信息采编审管理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6-25浏览:2630下载262次收藏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新闻宣传纪律以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切实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二、按照有关规定筛选、发布指定媒体内容,保质保量完成每天的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做到不漏发、重发、错发。  

   

三、发现页面出现问题,及时告知本部门或技术部门负责人并快速做出相应处理。  

   

四、遇有厂商或者被暴光单位的负面新闻或重大事件时,要核实一下实际情况,并在稿件中加注必要的规避责任的声明。  

   

五、在发生技术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相关技术人员并督促解决,如一时无法解决要告知部门负责人。  

   

六、通讯员、网友来稿实行“三级会审”制度,由责任编辑选定、修改后报部门负责人、主管台领导审定发布。  

   

七、采集信息  

(一)所有新闻信息(含图片)必须正确署明其来源。  

     (二)所有转载的新闻信息原则上不许超出辽宁省网络监察管理处《关于对省内网站新闻来源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中所附可供转载的新闻单位名单(详见本手册)。  

(三)非原创类媒体(新浪、搜狐、网易等商业性网站)时政、涉外、涉台、涉港等敏感类信息原则上禁止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先请示。文化、体育、娱乐、科技、财经类信息应慎重使用。  

(四)市外媒体涉及抚顺市的批评性报道须经逐级请示后确定是否使用。  

(五)市内媒体发布的重大负面报道应慎用或经请示后使用。  

(六)严禁直接转载境外网站文章。  

(七)资料类信息转载必须有与对方签订的信息使用协议或征得对方同意。  

(八)不得从没有新闻发布权的网站转载其自采新闻信息。  

   

八、信息署名  

(一)抚顺日报、抚顺晚报新闻信息在文未属明原作者名称,正文左下角括号内属明信息来源媒体(日报或晚报)名称。  

(二)转载类新闻信息原则上不改变原署名方式,正文左下角括号内属信息来源媒体名称。如“北国网”、“辽宁日报”。  

(三)转载商业性网站转自新闻主流媒体的新闻信息,必须注明原信息出处。如“新浪-东方网”。  

   

九、标题处理  

(一)凡上传到抚顺新闻网首页和新闻中心首页的新闻标题,字数必须符合首页与新闻中心操作规范。  

(二)首页、新闻中心首页、频道首页标题禁止出现折行(包括图片标识、时间显示)。遇有重大政治新闻的标题如必须折行时,标题字数要达到一行半以上。  

(三)除特别规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抚顺新闻网首页文章标题的颜色或字体大小。频道内标题的颜色和字体的改变也应慎重使用。  

(四)文中小标题与上下文之间均应空一行,标题必须加粗。  

   

十、摘要处理  

(一)提取文中的新闻点,不超过栏目具体要求字数。  

(二)首页、新闻中心以及各频道的重要新闻提倡做摘要。  

   

十一、关键词处理  

(一)要简单明了地提炼出新闻的内容属性或最重要的新闻要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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