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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身份与共同犯罪的定性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6-23浏览:2083下载284次收藏

如何确定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性质,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从理论方面来说,讨论该类案件,可以进一步厘清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问题,为理论的逻辑清晰融洽作出努力。从实践方面来说,犯罪性质的确定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如果无法确定犯罪性质,在实践中就无法确定针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法定刑,或者各地判断标准不以,这两种情况都必然破坏刑法的稳定性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所以讨论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为视角,尝试以身份决定说基础,辅之以法益决定说,对该类案件进行分析。  

一、法解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本司法解释的前两条可以看做是身份犯决定说或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说。该说认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定身份者才能单独构成之罪,不管有身份者是否是主犯、是否是实行犯,无身份者均利用了有身份者之身份,分别定罪或按主犯身份定罪均不符合犯罪之实际危害和特点,而依有身份者之行为性质定罪才比较妥当。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第三条可以看做是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共同犯罪基本特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如果主犯是有身份者,按身份犯来定罪,如果主犯是无身份者,则以无身份者所犯之罪定罪。  

二、上述学说辨析  

“身份犯决定说“注重有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且以无身份者是否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或职务之便为标准进行定罪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这一理论亦有不完善之处。在解决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定性问题上该论尚能自圆其说,但在解决不同身份者的共犯问题上,即当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而依其各自的身份又能构成不同身份犯罪的场合,到底以何种身份犯进行定性,则无所适从。   

 “主犯决定说”的缺陷也比较明显,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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