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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押分离打开律师会见之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6-20浏览:2208下载157次收藏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律师会见却常常困难重重(本刊6月22日曾做报道)。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卞建林。   
    法周刊:律师会见难是个老问题,今年6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为解决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其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如何对待这种法律冲突?
      卞建林:关于律师会见问题,新修改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会见不被监听。这一规定简化了律师会见的程序,降低了律师会见的难度,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应当加以肯定。至于其与刑诉法的矛盾问题,首先需要指出,刑诉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并且,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惯例来看,刑事方面的问题需要由刑诉法作出统一规定。而此次之所以出现这种矛盾,主要因为当前刑诉法有关律师会见问题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将来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若是新律师法仍按照现行刑诉法规定,待刑诉法修改出台后律师法的规定将会相应变得滞后。也就是说,此次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问题的规定体现了未来刑诉法修改的方向,是提前与刑诉法保持一致。
      对于当前这种法律冲突的解决,我认为在刑诉法再修改之前,应当由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发布文件对律师法与刑诉法的衔接问题作出统一、明确规定,避免司法实践中混乱和矛盾情况的发生。    
    法周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等6部门日前就律师会见问题联合出台了一个规定,如何看待其意义和实际效果?
      卞建林: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自然应对其加以贯彻施行,这是法律的应有效力范围。但是,由于律师法与刑诉法在有些规定方面存在差异,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对此亦无相应临时过渡措施以作为衔接,在此情形之下,北京市六部门的规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有利于消除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困境。虽然这一规定与律师法的内容尚有一定差距,但其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操作程序,缓解了会见难的问题,对于律师法的全面实施亦具有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待中央有关机关就衔接问题出台相应文件之后,或者再修改刑诉法弥合与律师法的差异之后,自然应当执行位阶更高的法律法规。   
    法周刊:有人认为,解决律师会见难必须实行“侦押分离”,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交由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对此应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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