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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6-13浏览:2627下载271次收藏

《政府采购法》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近年来在部直属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水利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运行体制不断创新,监督管理逐步完善,影响力日益增强。2008年,在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共同开展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得到好评。  

一、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进展情况水利部把政府采购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在部直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水利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展顺利。  

一是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2003年水利部政府采购规模为23.39亿元。2008年,水利部政府采购规模为25.32亿元。采购规模的扩大使得经济效益十分明显,政府采购年平均节约资金率为5.52%。  

二是制度办法逐步完善。为配合《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先后制定了《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内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形成。为体现政府采购在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效应,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责任分解,形成政府采购财务、监察审计和预算执行等多方合力,有效发挥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效果。  

四是基础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在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的同时,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重视政府采购的辅导和培训。除每年组织人员参加财政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培训外,还专门组织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级次一直到5级预算单位。2003—2008年,共培训业务骨干1 500多人次。通过培训,各直属预算单位相关人员不仅业务素养较好,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部门衔接、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也规范良好。  

二、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问题及其原因  

虽然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目前部分直属单位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梳理这些薄弱环节,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提高水利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水平。  

1.政府采购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1)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必须先有预算才能实施采购。对于基本建设计划的要求,是在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批复以后,应及时对基本建设项目中政府采购部分补报政府采购预算,补报预算后方可执行采购。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单位对于行政事业类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报送与执行比较严格,但对于基本建设项目中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补报的执行不严格,造成实际工作中无预算、无计划采购的情况时有发生。  

(2)政府采购模式选择不规范政府采购模式是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采购、定点保险、定点印刷、会议定点服务等项目应该交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个别直属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没有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是自行采购的现象。  

(3)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不合法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该执行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还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确保凡是符合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都采用这种采购方式。《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中央单位政府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经财政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问题。  

(4)非公开招标采购执行程序不严格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实践中个别单位存在非公开招标方式执行程序不严格的问题。按照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要改变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必须向财政部报送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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