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
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
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法律文化在立法方面的差异
中国古代在立法 方面 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即法权渊源出 于 君主,国家制定成文
法要考虑君主的喜怒哀乐,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秦朝李斯说得妙:“今天下已定,法令
出一”,[2]法律之 能从 君主处得以产生。从战国李俚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 于维护 君主的权威。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那些难以遍读的法典,还 包括 君主的命令,例如,奴隶制时代,君主个人意志通过誓诰、训、命等形式表达出
来;封建社会皇帝的个人意志体现为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命令,“命曰
制,令曰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尤其要指出的是,中国在制
订法律时,加入“合人情,顺人心”的非逻辑的分析特征。晁错也说:古圣王治天下,“其为法
令也,合于人情而后行之”。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因而很难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 权 君主。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例如,希腊的立法工作由“人民大会”这一立法机关负责,人民大会是由每个公民投票选举出来的,它所制订的法律应该是民众意愿的体现。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也不是当时的执政官下令制定的,而是由“平民和贵族推出相等的人数”,“拟定两套对两个等级彼此有利的法律”产生出来的。在这里,法律已不是君主的专宠之物,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民众组织起来制订法律,因为希望获得有所保障的“法律下的自由”,而不是希望任何强权在破坏法律之时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中国的法律中存在“合人情,顺人心”的部分,那么西方的立法者则非常注重逻析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
二、中国的宗法本位与西方的个人权利中心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方面,中国剥削阶级法的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本文2010-06-13 16:04:2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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