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群体性突发事件依法处置的思考
维稳的前提是“维规”
----对我市群体性突发事件依法处置的思考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根本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当前社情复杂、矛盾交织的情况下,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暴力事件呈现上升趋势。我们在采取果断措施处置,维护社会稳定治标的同时,更要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做到标本兼治。也就是说我们在维稳的同时,更要“维规”(维护法律规范,完善规则规程),防止为了处置个别案件,突破法律规范底线,破坏社会法律秩序。
(一)明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依法处置原则
1.法治原则。坚持法治原则就是严格规范政府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行政权的法律界限,严格规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既保障政府充分行使职权,又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因此,政府处置权利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严格规范执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机关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民主原则。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体现民主原则,一方面要发扬民主,动员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组织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5
另一方面在实施法律中,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认真、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权利保障原则。政府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必须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底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政府对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或超过必要限度。
4.应急性原则。在情况紧急和事态恶化时,政府有权应用应急权利,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政府一切行为必须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之上,而并非突破法律法规的片面应急处置。
5.积极责任原则。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政府处于核心和领导作用,处于强势地位,因此,政府必须担当积极责任,建立和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体系,防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6.慎用警力、警具和强制措施的原则。一般来说,群体性突发事件都事出有因,大部分是由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属于非对抗性的,因此一般采取对话、调解等办法解决,非法定事由、非经批准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动用警力、警具和强制措施。
(二)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法
对我市群体性突发事件依法处置的思考
本文2010-06-11 07:57:45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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