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侵权案件历来是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个主要案件类型。在此类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居于突出的地位。针对此现象,笔者所在法院于2002年成立了专项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合议庭,笔者通过这些年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积累的点滴经验、方法和体会及见解与同志们进行交流,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掌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殘、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侵权案件由四个要件构成: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有加害人的侵权违法行为;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 、加害人主观有加害的故意或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以上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为此,应该熟悉并掌握。
二、准确掌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审理侵权案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也是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中的关键问题,作为审判人员,准确掌握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于处理好侵权案件,提高审判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归责原则除了在理论研究上的重要意义外,在审判实践上,也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准则.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件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判断价值,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通常的说法有三个,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过错原则调整的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公平原则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三、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过失相抵,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来分析,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还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显然在无过错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有一个限制,无过错责任的设定,是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社会公平如果无过错领域对过失相抵不加限制,则与过错责任几无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限制,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考虑的受害人的过失限于重大过失。受害人的过失应当比加害人的过失要轻。二是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
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方法
对程序方面进行审查,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有无遗漏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应是赔偿
浅谈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本文2010-06-09 15:17:05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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